【投書】廣東順德選委會非法選舉罪惡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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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10月13日訊】順德區選舉委員會為回應「部份網民因不明真相」,對「順德區公安機關對涉嫌破壞選舉的犯罪嫌疑人李碧雲實施刑事拘留」「表示不滿」,「呼籲聲討當地警方『迫害獨立參選人』」,以及證明順德區檢察院於9月27日「以涉嫌破壞選舉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碧雲」(見附件一)合法,於9月30日深夜23:53分,在順德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官方(新浪)微博上,發表的《關於容桂容裡選區預選有關問題的回應》一文(以下簡稱《回應》,見附件二),恰恰證明了順德區選舉委員會主持的、於9月20日下午在容裡居委會由49位居民代表預選順德區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正式候選人的活動是非法的。

一、容裡選區決定預選非法

《回應》一文說「容裡選區應選區人大代表1名,共提名推薦了1名代表候選人,超過選舉法第三十條規定的最高差額比例,經選區選民小組協商、討論仍無法就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形成一致意見。因此,容裡選區根據選舉法第三十一條以及《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進行預選以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

第一.根據《選舉法》第三十一條和《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由預選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不是一個必經程序,只有在「經過幾上幾下的反覆討論協商,選民意見仍無法集中,最後名單仍不好確定」的前提下,才能啟動預選。

據調查,在容桂街道容裡社區居民委員會於9月13日非法公佈(應依法由順德區選舉委員會公佈)容裡選區李碧雲等五位初步代表候選人名單後,至9月20日期間,容裡選區並沒有組織「該選區的選民小組討論、協商」初步代表候選人。既不存在「仍無法就確定代表候選人形成一致意見」的前提和事實,而啟動預選就是非法的。

第二.根據《實施細則》第十三條(關於選舉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的規定,「容裡選區根據選舉法第三十一條以及《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進行預選以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是非法的。因為《實施細則》第十三條沒有授權選區有權力決定啟動預選程序。

二、由49位居民代表預選確定正式人大代表候選人非法

《回應》一文說,「中國民主法製出版社出版的《縣鄉人大選舉工作操作程序與方法》一書中指出:『預選只是以投票的方式來表決產生符合規定的正式代表候選人人數,並不是正規化選舉。所以,預選不必像正式選舉一樣要求必須有過半數的選民參加。只要預選結果能夠反映出較多數選民基本取向即可。』…….區選舉委員會認為,村(居)民代表是由村(居)民推選產生的,具有代表性,由村(居)民代表參加預選既能反映出村(居)選民的基本取向,又符合預選的目的和簡化程序的精神,合乎立法原意。」

順德區選舉委員會辦公室應該把該書的主編或編撰者是誰說明白,同時把該書出版的時間說清楚。

於今年4月份第一次印刷、6月份上市的、由中國民主法製出版社出版發行的、由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陳斯喜主編、由陳斯喜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幹部陳希文、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李伯均、辦公廳聯絡局幹部李克兵等人撰稿的《縣鄉兩級人大代表選舉流程》(以下簡稱《選舉流程》)一書中寫到,「預選按選區進行,由選區全體選民參加。預選應採用秘密劃票。預選的劃票與監督投票,票箱管理,監票員、計票員的產生及其職責,與正式選舉相同。選區全體選民的三分之一參加投票,預選有效;選區全體選民不足三分之一參加投票,預選無效,可另行組織預選。」

容裡選區登記選民7,000多人,9月20日下午在容裡居委會參加預選正式人大代表候選人的居民代表只有49人。順德區選舉委員會認為由49位居民代表預選區人大代表正式候選人「合乎立法原意」,依據是「預選不必像正式選舉一樣要求必須有過半數的選民參加」和「經省、市人大同意,我區可通過村(居)民代表參加預選的方式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

順德區選舉委員會的上述認為是很荒唐的,其主持的預選更是公然違法的。
其1、由居民代表預選人大代表正式候選人非法。
其2、由49人預選確定一個有7,000多位選民的選區的區人大代表正式候選人,很顯然違背《選舉法》第三十一條「如果所提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本法第三十條規定的最高差額比例,由選舉委員會交各該選區的選民小組討論、協商,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的規定。

三、容裡選區的預選選票是非法選票

《選舉流程》一書寫到,「預選選票由選區統一印製。」
《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選票由選舉委員會印製。
而9月20日下午,49位居民代表得到的預選選票的右下方蓋的是
——佛山市順德區容桂街道容裡社區居民委員會的章子。
很顯然,由居委會印製的預選順德區人大代表正式候選人的選票,是一張非法選票。

四、容裡選區預選採用非等額方式投票非法

《回應》一文說:「容裡選區9月20日預選結果,5名候選人得票分別為梁敏英40票、溫華峰37票、李碧雲5票、陳朝芳4票、羅森賢0票。」

9月20日下午,在容裡居委會參加預選的居民代表實際只有49人。另11人因抗議預選非法退出了會場。李碧雲等人的得票總數為86票。說明49人每人所投贊成票加棄權票和廢票大於1。

預選選票下方的說明中,明確規定,「本選區代表初步候選人5名,應選2名。」
《選舉流程》一書寫到,「預選採用等額劃票的方式進行,每一張選票所選的代表候選人應同應選代表名額相等。」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第十條規定,每一選民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名額,不得超過本選區應選代表的名額。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1997年11月5日對上海市人大常委會詢問「代表候選人提名總數超過差額比例高限,大會進行預選,每位代表圈劃的最多人數是應選人數還是正式候選人數」的答覆是,「預選時,代表在選票上劃圈的人數,是應選人數,還是正式候選人數,法律沒有規定。建議預選時代表在選票上劃圈的人數為應選人數。」

順德區選舉委員會分配給容裡選區的應選名額為一名。綜上,容裡選區預選採用非等額方式投票非法。

五、結語

據調查,剛剛結束的順德區人大代表選舉,不僅僅只9月20日下午李碧雲等人要阻止的那場預選是非法的,而且此前順德區選舉委員會在對全區377名應選代表名額的分配、組織選民討論、協商初步候選人、以及在此後的辦理委託投票手續和保障選民進入秘密寫票處填寫選票等方面都不是依法主持的。還有,順德區除容裡選區外所有選區的正式代表候選人的確定,都是非法進行的。因為,順德區選舉委員會辦公室在《回應》一文中不打自招地說,「經省、市人大同意,我區可通過村(居)民代表參加預選的方式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

見附件一
(http://www.foshan.gov.cn/zwgk/zwdt/wqzw/sdq/201109/t20110929_2996731.html)
檢察院對「新浪微博」關注的涉嫌破壞選舉案作出回應

2011年9月20日,順德區公安機關對涉嫌破壞選舉的犯罪嫌疑人李碧雲實施刑事拘留後,「新浪微博」上轉發了該信息,部份網民因不明真相而表示不滿,呼籲聲討當地警方「迫害獨立參選人」。9月27日,我院以涉嫌破壞選舉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碧雲。為便於廣大人民群眾及網民瞭解案件真相,現將本案有關情況公佈如下:經本院審查,在即將舉行的順德區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中,容桂街道容裡居委有代表名額1名,居委會推選出候選人2名。同時,李碧雲(女,43歲,順德容桂人,2009年因犯妨害公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等3名居民以「獨立參選人」名義要求參加選舉。經報區選舉辦公室,批覆由60名居民代表從上述5人中推選產生2名候選人,但李碧雲等人不同意。9月20日15時30分許,容裡居民代表在容裡康樂中心舉行預選時,李碧雲與陳某芳(另案處理)在現場大聲吵鬧,陳將投票箱打爛,被勸離會場。工作人員修好被損壞的投票箱後,李碧雲上前搶投票箱並致投票箱再次損壞,又在會場內大吵大鬧,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當工作人員對李碧雲的行為進行制止時,李碧雲又推打工作人員,並從隨身攜帶的手袋內取出一把剪刀刺向選舉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羅某恆,將羅某恆的背部刺傷(經鑑定,構成輕微傷)。約16時25分許,民警在選舉現場將犯罪嫌疑人李碧雲抓獲。

9月27日,公安機關將本案移送我院審查批准逮捕。根據上述事實,我院認為,犯罪嫌疑人李碧雲用暴力手段擾亂選舉秩序,破壞選舉設施,並致一工作人員輕微傷,導致選舉無法正常進行,情節嚴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條關於「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的規定,其行為已涉嫌破壞選舉罪。由於李碧雲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而且其在案發後,對自己行為的性質沒有正確認識,拒不交代犯罪事實,存在繼續或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同時,其本身沒有影響羈押的重大疾病,符合逮捕條件,據此,我院於當日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

見附件二
(http://weibo.com/shunderenda)
順德人大【關於容桂容裡選區預選有關問題的回應】

一、啟動預選合法。
容裡選區應選區人大代表1名,共提名推薦了5名代表候選人,超過選舉法第三十條規定的最高差額比例,經選區選民小組協商、討論仍無法就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形成一致意見。因此,容裡選區根據選舉法第三十一條以及《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進行預選以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

二、預選程序符合法律精神。
關於預選的程序,選舉法和省實施細則均無規定。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著的選舉法解讀中指出:「預選不同於正式選舉,在程序設計、參加人數方面,要有所簡化」。中國民主法製出版社出版的《縣鄉人大選舉工作操作程序與方法》一書中指出:「預選只是以投票的方式來表決產生符合規定的正式代表候選人人數,並不是正規化選舉。所以,預選不必像正式選舉一樣要求必須有過半數的選民參加。只要預選結果能夠反映出較多數選民基本取向即可」「如果是選民代表或選民小組長參加預選的,則召開預選大會進行預選,預選中,不使用流動票箱,亦不施行委託投票」。區選舉委員會認為,村(居)民代表是由村(居)民推選產生的,具有代表性,由村(居)民代表參加預選既能反映出村(居)選民的基本取向,又符合預選的目的和簡化程序的精神,合乎立法原意。經省、市人大同意,我區可通過村(居)民代表參加預選的方式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

三、預選並非剝奪選舉權利。
預選的效力是按照法定差額比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而非剝奪任何選民的選舉權利。任何選民即使未被確定為正式代表候選人,在正式選舉時仍然亨有選舉權和被選權,仍然可以通過「另選他人」的方式當選代表。容裡選區在選票印製以及正式選舉時對此均有說明。即使李碧雲被刑事拘留之後,其選舉權利也並未被剝奪,依然可以通過委託投票的方式行使選舉權,可以被選為人大代表。

四、選舉結果。
容裡選區9月20日預選結果,5名候選人得票分別為梁敏英40票、溫華峰37票、李碧雲5票、陳朝芳4票、羅森賢0票。28日正式選舉,共有5人得票,分別為梁敏英4939票、溫華峰988票、李碧雲387票、羅森賢10票、陳朝芳4票。李碧雲得票未達法定當選票數。投票結果表明:
1、李碧雲的選舉權利並未被剝奪。
2、正式選舉投票結果與預選結果基本一致。

(責任編輯:鄭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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