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法最近展開歷史性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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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4日訊】(美國之音記者: 亞薇華盛頓報導) 美國專利法最近進行了一次歷史性變革,變革幅度之大被有些專家稱之為自1952年美國近代專利法制定以來最大幅度的一次變革。下面,我們請美國亞太法學研究院執行長、知識產權專家孫遠釗談談這次專利法改革的具體內容。

美國最新的專利法改革從提案到正式成為法律歷時6年的時間。最初,美國參議院通過了一個版本,然後交由眾議院審議,眾議院作出修改後於2011年6月23日以304票對117票通過。之後,眾議院又把修改過的版本送回參議院批准。參議院在9月8日以89票對9票原封不動地通過,最後由美國總統奧巴馬在9月16日正式簽署成為法律。

Grace Chi 亞太法學研究院執行長孫遠釗

亞太法學研究院執行長、知識產權專家孫遠釗教授首先介紹了訴訟方面的變革。他說,專利法自制定以來,經過多年演化,在訴訟方面出現了一個被外界稱為專利蟑螂,又稱專利蟑螂或流氓(patent trolls)的現象,它說的是,幾個律師組成一個小公司,既並不從事生產,也不從事研發,而是重點收集專利,即取得專利的許可授權或直接購買專利,得到這些專利之後再去法庭起訴他人,請求損害賠償。

孫遠釗指出,這使專利從一個鼓勵創新研發的工具逐步變成一個逼迫他人就範以獲取私利的手段,從而導致很多人不願創新和研發,甚至退出市場,以至好的產品無法進入市場。因此,美國最新的專利法改革很大程度上就是為了解決這個問題。

孫遠釗還指出,專利權一個很重要的精神是公示周知(public notice),即專利人必須對專利產品作出明確標示,以便他人知道專利人的權利而且可以去檢索,知道其權利範圍以加以迴避。反過來,專利人如果在產品專利過期後仍不把標示撤掉,就會讓人誤以為此產品仍具有有效專利,這樣做也是不對的。

孫遠釗說:“按照過去的法律,一旦發生這種問題,除了美國政府之外,任何人都可以起訴,而且可以分享處罰金額。過去的法律規定,每個違反專利法的行為,可以被罰款500美金。設想一下,如果你生產了成千上萬的產品,每個被罰500美金,乘下來的數字就相當可觀,而且如果任何人都可以起訴,而且對拆一半,就會形成不當得利。這就是一個法律漏洞。過去的法律沒有注意到這些問題,直到有些專利蟑螂藉助這個法律漏洞,到處去找,看看有哪些廠商不小心或沒注意就去告他們,讓許多廠商吃了很大的虧。”

孫遠釗介紹,改革後的專利法作了兩方面的改動:“第一,由於許多產品標示不是那麼容易,容許專利人在網站上標示清楚即可。專利人只要在產品的說明書或者其它地方注名網站的地址,讓別人可以查得到,仍然可以達到所謂公示周知的效果。這樣就可以接受,另外一方面,對於已經過期的專利權,如果權利人沒有把標示撤掉,不再是任何人,而只有政府可以告專利人。當事人可以檢舉,由政府出面去告專利人,當事人不再有資格分享處罰金額,因此用這樣的方式完全杜絕這種法律漏洞造成的問題,而且也規定,目前依照從前法律在法院起訴中還沒有結案的案子立刻全部結案,也就是說,無論是專利蟑螂也好,還是任何想從中圖利的人也好,從此再也沒有辦法走法律漏洞從中謀利。”

孫遠釗教授進一步介紹了專利法改革的第二個方面。他說,專利法本來有一個很獨特的規定,叫作最佳模式(best mode)。根據這個規定,專利人提出訴訟時必須證明自己在申請專利時用的是在當時最好的格式,換句話說就是,自己沒有留一手。但是,這個最佳模式往往會造成一些困擾。新的法律把這個條款取消了,今後無須作這樣的舉證。

孫遠釗說,另外,新的專利法還擴張了一個新的抗辯手段,也就是個人對於專利的優先使用權(prior user rights)。

孫遠釗說:“有些時候,有些人基於種種原因沒有去申請專利,因為專利的申請費、維持費等交易成本是相當的高,所以就選擇不去申請,而後來的人去申請了一模一樣的東西或非常類似的發明。後來的人是不是可以反過來告前面的人呢?過去法律規定,原則上,只有企業才可以舉證說自己已經從事了一定時間的商業使用,並且抗辯說:『只要我仍然留在我的使用範圍之內,你就沒有辦法告我。只有我超越了我既有的範圍,我才需要支付損害賠償。』新的法律把這個範圍擴大到個人,讓個人也可以提出這樣的主張。”

孫遠釗教授說,這次專利法改革把專利申請從傳統的發明優先制(first-to-invent),轉化成或發明人申請優先制(first-inventor-to-file)。

孫遠釗說:“以後在美國申請專利,不再是以甚麼時候讓一個好的點子具體成形(reduce to practice)作為專利的起始點,而是以正式向專利商標局提出申請的當天作為專利有效期間的起始點。但是,這裡面有一個小小的附帶條款,雖然某甲去申請了專利,比方說早上去申請,但是,今天如果有人能夠證明說,他這個點子其實是基於某乙的點子,而且是之前就有的點子才衍生出來的,某乙當天下午才去申請專利,某乙還是有機會去獲得勝訴,讓真正首先產生發明概念的發明人還是有機會扳回一成,因此有這個小小的例外。但是,這次專利法改革基本上已經讓美國能夠徹底地與國際公約接軌,改成了申請優先的制度。”

亞太法學研究院執行長、知識產權專家孫遠釗教授介紹說,在專利性(patentability)方面,經過改革的專利法也排除了過去引發紛爭的規定,明文禁止把規避稅務的策略以及人體組織器官等拿來申請專利。

孫遠釗補充說,專利法改革的另一個重要發展是審後異議制度(post-grant opposition)。根據這個制度,任何人在發明人得到專利後的9個月窗口期內,都可以基於任何原因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出異議,挑戰這個專利的有效性。但是,若超過9個月,就只能以專利性或者既有的先前技術(prior art)來挑戰這個專利的有效性。這個規定旨在避免審後異議制度被人濫用,造成整個專利權的不穩定,以至於人們不願意和發明人商談授權許可。孫遠釗指出,審後異議制度的目的是儘量把專利是否有效的問題在行政審查環節確定下來,從而減少司法訴訟,讓專利的效力及早確定,使市場更加活絡。(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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