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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內政部修法 明訂善款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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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蔡和穎台北7日電)台灣內政部通過「公益勸募條例」修正草案,內政部長江宜樺今天表示,未來公益勸募團體勸募所得使用年限,一般勸募不超過3年,得延長2年;重大或國際勸募不超過5年,得延長3年。

內政部部務會報通過「公益勸募條例」修正草案,明定外界關注的「公益募款使用期限」條款,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送請行政院審議。

江宜樺表示,為因應社會變遷及實務需要,未來公益勸募團體勸募所得使用年限,一般勸募最長不得超過3年,必要時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延長2年;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勸募,最長不得超過5年,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可再延長3年;餘款則應繳交主管機關轉交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統籌運用於重大災害。

內政部表示,公益勸募條例於民國95年5月17日公布,社會各界對於修正勸募條例的呼聲時有所聞,內政部曾5次邀集相關部會、社會公益團體及地方政府開會,經充分討論後達成共識。

為有效管理受贈所得,修正草案增列受贈單位應將受贈所得及受贈使用計畫書函報主管機關,所得執行期間應按季辦理公開徵信,並於執行完竣後30日內公告,主管機關並得隨時檢查其辦理情形及帳冊,以昭公信。

此外,為使善款使用公開透明,草案也規定,勸募團體應將捐贈人捐贈資料、勸募所得與收支報告於勸募期間按月公告及公開徵信;若勸募團體在勸募期間,勸募所得已達預定勸募金額時,應主動公告及停止勸募,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至於勸募所得合理執行年限,內政部表示,草案新增勸募團體辦理一般勸募所得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必要時得依原勸募計畫或與原勸募計畫同類目的變更使用計畫書,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延長1次,最長以延長2年為限。

若勸募團體為辦理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勸募所得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必要時得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延長1次,最長以延長3年為限,以便配合災害重建工作規模,符合實際所需。

內政部並指出,對於已辦理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勸募團體,使用期限即將屆滿8年,草案增列在本修正條文施行前,經主管機關許可勸募者,必要時其勸募所得使用期限得再延長2年規定。

另外,有鑑於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發生時,少數勸募團體募得善款尚有剩餘,修正草案新增餘款項繳交主管機關轉交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統籌運用;若載明轉捐其他國家或團體者,除按勸募所得使用計畫書撥付或緊急救援、重建階段分次撥付者外,其餘應在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隔日起60日內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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