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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内政部修法 明订善款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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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蔡和颖台北7日电)台湾内政部通过“公益劝募条例”修正草案,内政部长江宜桦今天表示,未来公益劝募团体劝募所得使用年限,一般劝募不超过3年,得延长2年;重大或国际劝募不超过5年,得延长3年。

内政部部务会报通过“公益劝募条例”修正草案,明定外界关注的“公益募款使用期限”条款,修正草案将依法制作业程序送请行政院审议。

江宜桦表示,为因应社会变迁及实务需要,未来公益劝募团体劝募所得使用年限,一般劝募最长不得超过3年,必要时报经主管机关同意后,得延长2年;重大灾害或国际救援劝募,最长不得超过5年,报经主管机关同意可再延长3年;余款则应缴交主管机关转交财团法人赈灾基金会统筹运用于重大灾害。

内政部表示,公益劝募条例于民国95年5月17日公布,社会各界对于修正劝募条例的呼声时有所闻,内政部曾5次邀集相关部会、社会公益团体及地方政府开会,经充分讨论后达成共识。

为有效管理受赠所得,修正草案增列受赠单位应将受赠所得及受赠使用计划书函报主管机关,所得执行期间应按季办理公开征信,并于执行完竣后30日内公告,主管机关并得随时检查其办理情形及账册,以昭公信。

此外,为使善款使用公开透明,草案也规定,劝募团体应将捐赠人捐赠资料、劝募所得与收支报告于劝募期间按月公告及公开征信;若劝募团体在劝募期间,劝募所得已达预定劝募金额时,应主动公告及停止劝募,并报主管机关备查。

至于劝募所得合理执行年限,内政部表示,草案新增劝募团体办理一般劝募所得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必要时得依原劝募计划或与原劝募计划同类目的变更使用计划书,报经主管机关同意后延长1次,最长以延长2年为限。

若劝募团体为办理重大灾害或国际救援,劝募所得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必要时得报经主管机关同意后延长1次,最长以延长3年为限,以便配合灾害重建工作规模,符合实际所需。

内政部并指出,对于已办理重大灾害或国际救援劝募团体,使用期限即将届满8年,草案增列在本修正条文施行前,经主管机关许可劝募者,必要时其劝募所得使用期限得再延长2年规定。

另外,有鉴于重大灾害或国际救援发生时,少数劝募团体募得善款尚有剩余,修正草案新增余款项缴交主管机关转交财团法人赈灾基金会统筹运用;若载明转捐其他国家或团体者,除按劝募所得使用计划书拨付或紧急救援、重建阶段分次拨付者外,其余应在报经主管机关备查后隔日起60日内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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