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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最高檢「選舉炒米粉鹹菜鴨不算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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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11月14日訊】(據中廣新聞彭清仁報導)每逢選舉到底造勢場合的炒米粉、鹹菜鴨湯算不算是賄選,法界人士一直持不同的看法,也讓樁腳們往往無所適從;最高法院檢察署修改「賄選犯行例舉」,增列提供民眾「米麵製品或湯類」,不構成賄選行為,而最直接受惠的就是米粉、麵食製造業者,以及外燴餐飲業者。

在新竹和苗栗地區,不管大小選舉,候選人的樁腳為了讓工作人員和左鄰右舍打好關係,在造勢場合或是用餐時間,大都提供炒米粉和槓丸湯或鹹菜鴨湯,甚至吃不完還可以打包帶回;當然其中也有不少是樁腳熱情贊助,在競選總部旁或是樁腳處,都會貼上紅紙,說明贊助者的贊助金額或是物品。

另外,選舉造勢場旁也有類似的米粉場,以炒熱場子的人氣,而這些台灣鄉間選舉特有的炒米粉文化,到底算不算是賄選,法界人士也足足爭議了二十多年。有人認為吃多了還是會有對價關係,吃人的嘴軟,也會影響選民的投票意志;但也有人認為炒米粉的文化由來已久,吃不吃並不足以影響到投票的意志,更何況大家都這麼做,要認定是賄選行為,的確有些「太超過」。

最高檢做出「賄選犯行例舉」,認定「米麵製品或湯類」不構成賄選行為,讓候選人和樁腳也可有所依循,不必再擔心遇到法令見解不同的檢察官,而吃上賄選的官司;而最高檢的決定,最直接受惠的就是米粉和麵食業的製造業,以及負責外燴的餐飲業者,不過查察賄選的檢警調人員仍然強調,單純的這些炒米粉不會構成賄選,但如果刻意的致贈單一食品,金額超過卅元,如果有對價上的關係,還是會有觸法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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