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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最高检“选举炒米粉咸菜鸭不算贿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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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11月14日讯】(据中广新闻彭清仁报导)每逢选举到底造势场合的炒米粉、咸菜鸭汤算不算是贿选,法界人士一直持不同的看法,也让桩脚们往往无所适从;最高法院检察署修改“贿选犯行例举”,增列提供民众“米面制品或汤类”,不构成贿选行为,而最直接受惠的就是米粉、面食制造业者,以及外烩餐饮业者。

在新竹和苗栗地区,不管大小选举,候选人的桩脚为了让工作人员和左邻右舍打好关系,在造势场合或是用餐时间,大都提供炒米粉和杠丸汤或咸菜鸭汤,甚至吃不完还可以打包带回;当然其中也有不少是桩脚热情赞助,在竞选总部旁或是桩脚处,都会贴上红纸,说明赞助者的赞助金额或是物品。

另外,选举造势场旁也有类似的米粉场,以炒热场子的人气,而这些台湾乡间选举特有的炒米粉文化,到底算不算是贿选,法界人士也足足争议了二十多年。有人认为吃多了还是会有对价关系,吃人的嘴软,也会影响选民的投票意志;但也有人认为炒米粉的文化由来已久,吃不吃并不足以影响到投票的意志,更何况大家都这么做,要认定是贿选行为,的确有些“太超过”。

最高检做出“贿选犯行例举”,认定“米面制品或汤类”不构成贿选行为,让候选人和桩脚也可有所依循,不必再担心遇到法令见解不同的检察官,而吃上贿选的官司;而最高检的决定,最直接受惠的就是米粉和面食业的制造业,以及负责外烩的餐饮业者,不过查察贿选的检警调人员仍然强调,单纯的这些炒米粉不会构成贿选,但如果刻意的致赠单一食品,金额超过卅元,如果有对价上的关系,还是会有触法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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