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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和艦挨罰 聯電敗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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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15日電)前聯電董事長曹興誠等人被控未經許可前往大陸投資和艦公司,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聯電遭經濟部裁罰新台幣500萬元。最高行政法院認定經濟部裁罰合法,判決聯電敗訴定讞。

判決書指出,曹興誠、副董事長宣明智等人被控於民國90年間,在大陸地區投資中國和艦科技公司,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聯電遭經濟部裁罰500萬元。聯電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聯電主張,經濟部裁罰時,未給予聯電陳述意見,且本案刑事案件已獲判無罪定讞,經濟部不應再給予裁罰;經濟部認為,聯電投資行為,未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應先向經濟部申請許可。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96年間,認為聯電是提供和鑑技術合作,不算從事投資行為,認為經濟部裁罰無理由,判決聯電勝訴。經濟部不服,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撤銷,發回更審。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認定,專門技術也是投資項目,聯電確實未經許可到大陸投資,經濟部裁罰500萬元,於法有據,改判聯電敗訴。最高法院今天判決,上訴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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