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張玉璽三兄弟一生上訪的悲慘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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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12月28日訊】 47年上訪慘烈 人類罕見的不可抗拒

今天簡說個人與集體兩案,存在必然因果關係,是政府連續迫害牽連一起。上訪人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應該依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一、個人案件,由六六年前的控告引起,六六年掖縣(萊州)政府公安法院,在王樹吉(縣委常委、副書記、書記、煙台專署副專員)指揮下,施行追魂奪命報復陷害,對抗控告,驚天作假匯報,把山東省委,公安廳,公安部拉下水,採取法西斯審查方式,沒人道的肉體摧殘,暴力破壞婚姻家庭,殘害胎兒嬰兒……把一家人投入人間地獄。

從66年至86年,八人蒙受處罰。其中父母被戴壞分子帽子,二弟被強勞,三弟被少年管教,妻子被收容審查,剛出生的嬰兒被多次拘禁,我被判刑。除此外,政府收容,乞討收容,山東省信訪局勞動教育所拘禁。十人受傷害,其中父親被致死,母親被致殘,癱瘓在床(2009年去世)我被保外就醫,至今患有多種疾病,兒子一級精神殘疾,三妹二級精神殘疾。其餘五人身受摧殘和精神折磨。

在家鄉大妹妹跳井自殺,我用菜刀自刎,在監獄自殺。在北京二弟二妹跳中南海自殺,三弟在中南海自焚。

二弟在掖縣六中上學,被政府工作組指揮批鬥,開除學籍。三弟和兩個妹妹,被謾罵、侮辱、誹謗、恐怖造成輟學。

全家經受四十多次打人和流血事件;其中最嚴重的是,連續四天半五宿的拷打逼供,四次吊打,一次綁打,抄家和上訪被抓回的毆打,都是整天或整宿的肉體摧殘。每次拷打最短時間在兩小時以上。

在濟南看守所,我被加帶腳鐐刑訊逼供,強迫簽字,打著按手印,作廢簽上意見的提審筆錄,在掖縣看守所,被捆綁拷打,加帶腳鐐,單間關押兩年多。在萊西北墅勞改支隊,送不認罪集訓班學習,禁閉,加帶腳鐐兩次,中隊大會批鬥三次,小組會批鬥沒遍數,分配基建裝卸工,拖著腳鐐上下汽車,裝卸磚瓦石頭、水泥。在文登譯頭強勞所,山東省公安局(廳)退回二弟的申訴材料,並批示說:「無此單位故退回,如詢問藥方,純屬謠言。」由此開始,對其捆綁拷打,身上壓石頭,帶口榴子,用扁擔抬被銬起的雙手出收工,帶背銬長期禁閉,生活上虐待。

86年,公安部在中央辦公廳的支持下給一家人全部平反了。由於地方政府妨害,對追究違法官員法律責任,損害賠償,說政府集體研究的,不追究個人責任,政府承擔責任,賠償沒法律。有悖《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一條。為此,不接收政府平反決定,法院宣佈無罪判決,是一家人沒息訴,公安部沒結案。

87年煙台中級人民法院,對上訴請求公開恢復名譽,追究違法官員法律責任,損害賠償,按掖縣縣委公安法院既定的框框,判決說要求過高,屬無理要求。對此沒適用法律依據,有悖《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一條,實施了不正當職權行為。

對上訴暴力破壞婚姻家庭,殘害胎兒嬰兒,掖縣縣委公安法院沒既定框框,退回掖縣人民法院重審。按法定程序,退回重審,必須重審,至今24年沒重審,是掖縣人民法院心知肚明,重審涉及掖縣政府公安法院驚天作假,把省委和公安廳拉下水,牽連公安部偏信錯批。尤其有案卷可查,不能抵賴。不重審,既能斬斷與報復陷害的因果關係,又可剝奪再上訴權。對此儘管不重審,是最佳選擇,但鎖定違犯法定程序,是不作為。

2000年後,尤其2006年至2011年,公安部處理我們案件的領導都退休了,新任領導不瞭解本案事實真相。萊州政府和公安機關有機會耍賴霸道,指示平里店鎮政府、焦家金礦、平里店鎮派出所、金城公安分局,對一家上訪人,年年攔截抓堵,監控、拘禁、拘留,一年更比一年狂。對此限制人身自由,提出違犯憲法,觸犯刑法。答覆是,到北京抓上訪人是全國面臨的形式,有指示,有命令,必須執行,沒得選擇。

由上所述,47年的上訪苦難、危難、劫難,(縮小到極限),只憑政府集體研究的,不追究個人責任,政府承擔責任,與憲法相牴觸的內部政策,對所有控告不立案,對處罰只審查證據,不審查證人,直接斬斷與報復陷害的必然因果關係,不但沒還我們清白,而且報復陷害後繼有人。由此可見,集體研究的,不追究個人責任,妨害社會進步,公平正義,尊重和保障人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說上訪人是告政府,告共產黨,再還得到國際上,到聯合國去告,促使上訪政治化。不管甚麼樣的政治,不能偏離憲法和法律,政治也需要真實,百姓不會相信不真實的政治。

石柱欄村1,520人,沒土地人口430多人,被侵佔土地217.77畝,地上所屬房屋18間,機井兩眼及配套設施。周邊林木被盜伐265棵(40多年樹齡,約計600 ~700立方米)侵佔林地約50多畝。霸佔教育資產,包括土地22畝,房屋42間,公益衛生房屋3間。國家補貼伍拾萬元資金,幫扶石柱欄村鑽八口機井及配套設施的使用、管理、所有權轉歸張福新等兩人佔有,補貼合村7萬元,去向不明,不公開帳目。2010年,張玉璽當選村主任,受村民和黨員委託,經1,300多人簽字主張,對上述財產維權。遭到行政行為打壓,妨害訴訟,干涉法院,妨害司法公正。

1、平里店鎮政府,本應執政為民,可是其作為,不僅沒依法行政,而且發生在石柱欄村,暴力侵佔土地,鏟斷丈量土地工具,撕毀分配土地名單,拔掉界,阻擋給沒土地人口分地,盜伐林木,侵佔林地,煽動罷免村主任,選人大代表,選女不選男,讓違法人上訪,對抗訴訟,強佔村委40多天,強行廣播,毆打擠壓,謾罵侮辱,採取危險方法飆車碰撞,阻擋到村委處理村務,拘留上訪村民4人,控制村委經濟,架空村委,妨害自治,要挾村主任辭職,砸玻璃,砸墓碑,農作物噴灑除草劑,放火等黑社會行為,與其唆使、支持,保護有必然因果關係。

尤其2011年4月25日下午,鎮政府三人,市委選舉工作組三人,為村級換屆選舉,召開石柱欄村黨員會議。史艷春代表鎮政府公開了政府行為。說石柱欄村二審坐在被告席上,沒土地人口只七、八十人,石柱欄村經濟、中心小學資產、公章由鎮政府管理。上訪人沒有被選舉權,選上書記與主任,政府看不好,照樣拿下來。11月為選人大代表,不要村委,不要石柱欄村這個選區,又為其規定選女不選男的框框,此後張榜公佈,指定女代表候選名單兩人。12月16日,由任命村支書僱人走街串戶,讓村民對兩女代表候選人選其一,公開監視選民簽名。對此干涉維權,針對張玉璽,剝奪其政治權利,威脅黨員,唯恐其當選,有悖憲法、刑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人大代表選舉法相關規定。尤其利用職權便利,霸佔中心小學資產,轉為己有行為,有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柒十一條,職務侵佔罪。

2、石柱欄村起訴案件,具有明確原告,適格共同被告,沒請求權的第三人,存在共同訴訟,共同標的,有具體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受訴法院受理民事和管轄。附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如果法院認為起訴不附合條件,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處理。

由於鎮政府干涉律師和法院,促使原審法院違犯法定程序,對村委原始起訴張福新、鄒金海兩個被告,只准起訴張福新一人。同時只審土地返還,不審土地以外多種訴求,直接拆散共同訴訟,多種標的,造成同案不能同時合併審理,出現顧此失彼,矛盾百出如下:

(一)法院應該知道和必須知道,清除地上物,是判決返還土地案件的重中之重。由(2010)萊州民初字1972號判決書可見,一審明明知道村委2010年3月27日通知,是返還土地與清除地上物同步,卻偏偏不判決清除地上物,怎麼返還土地?蹊蹺的是一審判決竟不如村委一個通知。

(二)由判決書可見,一審認定被告張福新是履行郭洪俊合同,到期沒續簽合同,彼此之間合同終止,對此劃清2007年12月30日前和後,存在合同和沒合同兩部份。合同法不是萬能法律,只能溯及合同部份,不能伸手沒合同部份。合同部份,被告拖欠十年承租8間房屋租金,三年承包費。違約罰款,盜伐林木,侵佔林地,一審未審理,判決是沒合同部份,援引合同法,實屬適用法律錯誤。

(三)判決管理使用返還,是暴利侵佔土地三年,沒合同部份,是土地使用權與所有權合併。村委沒讓其管理使用,是非法佔有造成所有權、使用權同時移位,應屬侵佔返還。

(四)判決書可見,彼此之間終止合同,指的是2007年12月30日,荒唐的是,把合同部份的承包費,搬到沒合同部份,計算2010年10個月土地使用費,同時甩掉兩年。是判決首尾不能相顧,自相矛盾。

(五)(2011)煙民四終字第536號判決書,凸顯了與一審同樣的顧此失彼,例如上訴和答辯爭議地上物,凡是一審不予審理的,二審也不予審理,犯了與一審同樣的錯誤,是握手友好判決,只會維持,不會糾錯。

既然二審認定一審判決正確,村委已申請強制執行,萊州法院採取;(1)返還給村委57.97畝土地,暫不清除地上物,是允許被告栽種的速生楊,替代被告繼續侵佔土地,是名義上返還,實際上沒返還。(2)由北向南丈量57.97畝土地返還,侵佔了部份未審林地,不是返還原塊土地,與理不合,與法無據。尤其嚴重的是,多出的土地接近二十畝,是未審林地,仍讓被告繼續侵佔,顯失公平正義。(3)根據二審獨立訴訟,另行主張精神,2011年7月,村委對鄒金海再次起訴,對張福新返還土地外的訴求,14年房屋損失二次起訴。萊州法院對鄒金海的起訴,根據級別管轄,讓向煙台中院起訴,此後煙台中院又返回萊州審理。萊州法院告訴,只起訴土地返還,不再追究土地返還外訴求,是至今不立案的原因。由上可見,判決書認定,執行否定,自相矛盾,是拆散共同訴訟,分立多種標的,不合並審理的後果。

綜上,兩案存在必然因果關係,後案是前案的連續,共同點是針對上訪,打壓上訪人,拆散案件,斬斷因果關係,不立案,保護違法。儘管有支持,也是讓贏者不贏,輸者不輸,妨害社會進步,剝奪了憲法和法律的尊嚴。

張玉璽 電話: 13181632581 身份證379009195808272239
張玉橋 電話: 13188893610 身份證379009194902063236
張玉樹 電話: 13210552300 身份證370625194501153219
山東省萊州市平里店鎮石柱欄村民委員會
2011年12月23日

(責任編輯:鄭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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