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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養寵物 北市將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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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1日電)台北市過去3年因飼主棄養動物遭罰的案件達35件,動保處今天提醒飼主,飼養的貓狗走失或被捕捉,經通知不認領,將依動物保護法重罰新台幣1萬5000到7萬5000元。

台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動物保護處統計,自民國97年到99年3年間因棄養動物遭罰的案件總計35件,沒入寵物34隻,罰鍰累計金額高達48萬7500元。

動保處長嚴一峰指出,為杜絕民眾飼養寵物因棄養造成流浪動物問題,加重飼主照養責任,自97年開始加強源頭管理;凡是因動物管制捕捉進來的貓犬,一旦掃出有晶片,經通知飼主拒不認領,即依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罰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

嚴一峰表示,市府將強化飼主寵物飼養責任及保護動物觀念,如有不想養的寵物,可依動保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規定送到位於內湖區潭美街「台北市動物之家」,不可將寵物棄養街頭,以免動物遭受飢寒交迫或意外傷害,更造成社會嚴重的流浪動物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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