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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火調查報告 中市府12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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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靜萍、郝雪卿台中15日電)台中市府今天在市議會中進行阿拉(ALA)夜店大火專案調查報告,秘書長黃國榮在報告時提出市府有12大缺失,包括都市發展局、經濟發展局、消防局等單位均有怠忽職守。

調查報告由黃國榮公布,黃國榮指出,這份報告由他召集人事處、法制局、政風處、研考會相關單位進行研討,就行政懲處提出建議,未包括刑事及政治責任,所以報告公布前,市長胡志強並不知內容。

黃國榮在報告中指出的府都發局有7大缺失、消防局有2大缺失、經發局有3大缺失,因此都發局有15人遭到懲處,局長黃崇典降調非主管職並記一大過;經發局有7人受到懲處,局長朱蕙蘭負督導不周之連帶責任;消防局懲處7人,局長廖明川負督導不周之連帶責任。

黃國榮表示,由於胡志強是民選首長,所以他的責任由監察院調查後決定。

市府公布的稽查重大違失內容包括,阿拉夜店內部建材部分採易燃建材施作,都發局接獲報告後未積極要求業者改善;且ALA PUB的招牌為PUB,營業項目為酒吧,但卻設在住宅區與規定不符;業者在民國97年5月8日斷水、斷電後,警察局發現擅自營業,通知都發局,但都發局卻未積極處理並嚴加稽查。

此外,業者因斷水斷電在97年11月10日申請復水復電,並於12月5日復水復電後,經發局在翌年1月16日前往稽查時發現現場有樂隊演唱台及違規使用等情事,卻未積極辦理。

黃國榮也說,阿拉夜店重新營業後,經營型態未改變,但稽查人員竟降低公安檢查標準;業者申請復水復電,都發局應先會各相關單位再行簽辦,但都發局無視於警察局簽註的意見,仍然恢復水電,有明顯違失等,皆有怠忽職守之嫌。

黃國榮表示,阿拉夜店在97年12月19日申請營業項目變更登記,經發局多次稽查中都註記為飲酒店類,顯示知道登記不實,應該要求業者以實際經營業務項目變更,卻仍准以不實營業項目辦理變更登記。

此外,黃國榮也指出,99年6月30日業者自行委託民間公共安全技術士進行建築物安全檢查,檢查報告中指出,「需採用符合耐燃建材規定之防火建材施作」等建議事項。

但都發局接獲報告後,回復業者「准予報備,列管定期檢查,並於8月10日前改善,再行申報」,惟都發局隨後並未再建築法相關規定積極辦理。

ALA PUB是否違反土地分區使用?黃國榮表示,內政部營建署及經濟部商業司的規定及定義不同,因此都發局主張阿拉夜店屬飲食業,並准予設在住宅區,並無違反土地分區使用規定,也無違反商業登記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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