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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追撞大客車 判賠64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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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徐卉、林長順台北3日電)長途客運張姓駕駛民國98年間於高速公路ETC專用道上,追撞前方大客車,導致對方車輛嚴重毀損。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客運公司及張姓司機需連帶賠償大客車公司新台幣64萬元。

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張姓駕駛於98年10月間駕車行駛至國道一號35.6公里往北的ETC專用道上,但並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因此追撞前方劉姓男子所駕駛的大客車,造成對方車體嚴重損壞。

根據判決書,遭撞的大客車公司原本要求客運公司賠償100萬元,其中包括車輛維修、營業損失及劉姓駕駛的眼鏡修理等費用。

不過,法院因零件折舊的關係,將車體維修與零件的估價從72萬元降為36萬元,並認為劉姓駕駛無法證實眼鏡受損與車禍有關,僅判賠64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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