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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凶宅要解約 二審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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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朝福高雄18日電)呂姓男子認為購買到凶宅,與張姓賣主打官司要求解約勝訴,但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認為被告未刻意隱瞞,原告又無法舉證,改判原告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高雄高分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表示,原告民國98年以新台幣200多萬元價金,向被告購買位於高雄市的1棟大樓裡的1間屋宅,搬進後聽鄰居告知於12年前有人跳樓自殺,認為被告隱瞞屋宅是凶宅,要求解約返還價金。

判決書說,被告則主張,96年間法院法拍時,公告並沒有註記「凶宅」,且投標前他曾向大樓管理人員確認非凶宅才下單,並沒有隱瞞或詐欺行為。

高雄高分院承審法官認為,凶宅成因分自殺或他殺,就國人的觀感,他殺會有冤氣存在屋內,對屋宅交易和價值影響最大,應屬重大瑕疵;這屋宅是有人自陽台跳樓自殺,距交易日有12年,期間並無傳聞影響居住品質,瑕疵未達重大而解約的程度,且原告又無法舉證被告刻意隱瞞,解約返還價金沒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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