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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明火表演 胡:依新法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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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錫璋台中19日電)立法院修正消防法部分條文,限制火焰等方式表演活動,違者將罰款。台中市長胡志強今天肯定這項修法方向,並表示法律應與時俱進,且愈清楚愈好。消防局說,會依新法開罰。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修正消防法,明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場所,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非經場所的管理權人申請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以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方式,進行表演性質的活動,違者處以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台中市3月6日發生夜店因使用明火表演造成9死12傷慘劇,市政府隨即禁止室內場所使用明火表演,但因相關自治條例尚未立法,只能勸導,沒有罰則。

胡志強獲知消防法完成修法,賦予取締明火表演的罰則後表示,這項修法內容很好,法律應該與時俱進,以免存在灰色地帶而產生不良後果。

胡志強表示,法律規定應愈清楚愈好,避免地方政府要常常請示,如果解釋不清楚,還會造成執法人員的為難,所以應體會第一線執法人員的處境,及時修法,並多多聽取地方執行人員的意見。

台中市消防局長廖明川指出,市政府已著手訂定限制室內使用明火表演的自治條例,但尚未通過,市政府則採取嚴格勸導的方式要求相關業者配合。

他說,台中市政府共計列管688家夜店等業者,並告知不能在室內進行明火表演,在稽查過程中,曾經查獲1家業者使用明火表演,經稽查人員制止後,業者已配合取消表演。

廖明川表示,如今消防法已修正通過,台中市將依法執行,對於違法者會依新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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