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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禁寄郵件郵局得拒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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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8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郵政法部分條文,有事實足認郵件內裝物是禁寄物品或違反郵政法規時,經寄、收件人同意,才可開拆查驗內容;但若寄、收件人不同意,得拒絕接受或遞送。

行政院表示,社會整體環境變遷,法治觀念日興,財產權與隱私權保護漸受重視,修法是為實現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落實立法保障財產權及隱私權,並與國際社會接軌。

新修正條文明定,中華郵政公司或服務人員,在有事實足認郵件內裝物為郵政禁寄物品、不適用優惠郵資或違反郵政法規時,經寄、收件人同意後,才可開拆查驗內容;但若寄、收件人不同意開拆時,中華郵政公司得拒絕接受或遞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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