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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追查預售屋交易所得漏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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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5月17日訊】(據台視新聞報導)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房屋在未建造完成前,即將完工後所有房地產權登記權利出售,屬於預定不動產「權利」買賣。

如有交易所得,民眾仍須依規定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國稅局強調,目前建商推案採預售方式,預售屋之買方在未能取得房地所有權之興建期間,即因房地產價格之飆漲,將其權利讓渡,交投非常熱絡。

國稅局目前針對原始銷售與最後交屋登記房地所有權人對象不同者,陸續展開調查。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稱財產交易所得及財產交易損失者,指納稅義務人並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或損失。

國稅局表示,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扣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換算餘額為所得額,此金額屬於財產交易,因此必須申報財產交易。

國稅局也表示,出售如有虧損情形亦可以主張扣除,惟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當年度無可扣除或扣除不足,可在以後3年的財產交易所得中陸續扣除,請注意前揭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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