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時社論:中共用刑法306條來蔑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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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5月23日訊】(大紀元記者王嫣然編譯報導)《紐約時報》近期刊出一篇社論「大棒306–中共對法律的蔑視」。文章開頭說,中共對人權活動家以及維權律師經常進行騷擾,這已是盡人皆知了,但北京對法律的蔑視不止於此。

據統計,中共利用刑法第306條,持續騷擾和關押刑事辯護律師,這個情況已呈上升趨勢,且越演越烈。為此,許多律師變得非常恐懼,他們不敢收集證據,也不敢給委託人強大的保護。

上個月,煙台律師李莊因涉嫌為了維護委託人而偽造證據,因此受到審判。正如伊恩.約翰遜先前在《紐約時報》上所報導的,許多中國人相信,維權律師是因為反腐才受到陷害的。

三天後,檢察官撤銷指控,可能是因為此案已引起國內外的廣泛關注。但李先生仍因以前一個類似的捏造的指控定罪而關押在監。中國財新網以前報導過,李先生曾就職的一家律師事務所「正在接受刑事調查」。

中國的刑事律師早就說過「三難」:與委託人見面難、收集案件證據難、審查控方收集的證據難。現在,這句話可用來形容這項工作的過程有多麼危險。

他們特別指出,中國刑法第306條(大棒306)給予檢察官無限的權力來恐嚇辯護律師、破壞抗辯。任何辯護律師因偽造證據或引誘證人改變他的證詞而受到指控,如李先生案件,即刻會受到拘留、逮捕甚至會因偽證罪而受到起訴。雖然大多數被起訴律師被無罪釋放,而時間漫長的、有辱人格的調查過程才是重刑。

研究中國法律制度的劉思達和特倫斯.哈利迪(Terence Halliday)估計, 約有數以百計的辯護律師受到「大棒306」的檢控。他們說這就是為什麼「在刑事案件中,絕大多數中國律師沒有收集他們自己的證據」。

如果律師不搜集證據來為委託人辯護,他們就缺乏一個確保國家公平地運用其權力的重要的工具。只有中共能夠保證律師進行工作的權利,中國才會有法治的嚴肅性。

附:中國刑法第306條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失實,不是有意偽造的,不屬於偽造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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