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法院首例 被擔保移民退回福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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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6月11日訊】(大紀元記者魏思明加拿大溫哥華編譯報導)週五(6月10日),加拿大最高法院對安省8個擔保移民領取福利金的個案作出裁決,維持聯邦政府和省級政府的權力,根據擔保協議,政府有權向擔保人收回被擔保人領取的社會福利金。
  
這是一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裁決,涉及8個安大略省移民家庭的案件,他們為國外的親屬做擔保,但這些親屬登陸加拿大後申領了社會救濟。
  
根據聯邦移民法,擔保人同意償還任何他們擔保來加親屬領取的福利金, 高等法院以9:0一致通過了上述裁決, 推翻安省上訴法院要求免除這些擔保人返還社會福利金的判決,這些擔保人稱他們面臨各種困難無力償還。 這些案件涉及的償還金額從1萬元到94000元不等。
  
法官賓尼(Ian Binnie )在判決書中寫道:「這些親屬移民加拿大後面臨的風險應依賴於擔保人,而不是納稅人。」法庭表示,政府已對延遲收回拖欠款的自行決定權作出限制,但不能完全免除被告的債務。
  
「政府的自行決定權可以允許政府考慮到擔保人的現實情況推遲執法行動,同時符合付款協議的條件,但不是簡單的免除法定債務」。
  
在這8個案例中,擔保人給出的無法承擔經濟責任的原因包括擔保人擺脫受虐待的關係,自己失業,在一些案例中,有的未婚妻或擔保人的配偶一登陸加拿大就開始領取救濟。
  
2008年,這些擔保人收到帳單後,向安省高等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延遲或豁免還款給省政府,法院駁回了他們的要求,稱擔保意味著簽署一份合同,這些擔保人明白他們需要承擔撫養他們擔保來加拿大的家庭成員的責任。
  
2009年,安省上訴法院推翻了最初裁決,表示省府可以根據逐個案例的不同情況不向擔保人要求還款,因為擔保合同上的協議條款是「可能」(may)要還款。
  
不過最高法院法官賓尼認為:「我們正在處理的案件屬於普通債務糾紛,而不是政府的福利或許可計劃 。」
  
他指出,國會目前已越來越關注被擔保人移民加拿大後申請社會福利金的問題,「家庭團聚是在具備必要條件的基礎上,親屬獲准移民這個國家,條件是由擔保人負擔其生活,而不是國庫。」他認為違反協議將破壞加拿大的家庭團聚移民政策。
  
擔保人要親筆簽署協議,他們明白可能要承擔的經濟後果。 但考慮到擔保人的具體困難,政府也有一些自行決定權。
  
週五的裁決並不影響難民申請人,難民的個案是按照家庭團聚處理的。1997年到2007年間,在200萬加拿大移民中,約有61.5萬人屬於家庭團聚類移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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