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重複課徵法拍物營業稅 台財部遭糾正

人氣: 7
【字號】    
   標籤: tags:

【大紀元2011年06月22日訊】(大紀元記者張宇台灣台北報導)財政部在欠缺法源依據下,以行政命令對法拍物品課徵營業稅,曾被大法官會議認定不符「租稅法定主義」及法律保留原則,宣告違憲。但財政部卻因未完成課稅法源仍課徵營業稅。監察院認為,財政部無視大法官會議解釋,對法拍物所有人課以不公平稅賦,昨(21)日通過對財政部糾正。

財政部在84年修正營業稅法,明定對於法拍物課徵營業稅案件,改由稽徵機關向法院聲明就拍定價金參與分配。不過監委李復甸調查發現,法拍物中以不動產居多,因償債優先順序的問題,拍賣獲得的款項大都被銀行拿去,導致稽徵機關無法分配到其應繳納的營業稅。

李復甸指出,國稅局以函釋的方式規定「拍定或買受的營業人再出售拍定物時,僅得就稽徵機關已獲分配或已徵的營業稅款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可是,對於買到法拍貨物的民眾而言,不管國稅局有沒有徵到稅,民眾在法拍過程的確已經繳了營業稅,如果轉售時不能抵扣稅額,民眾等於是被重複課稅,有損權益。

且法拍價格經常比抵押款項還低,法拍所得的錢在抵押權時就已經被分配光了,根本沒有錢拿來繳營業稅,但稽徵機關卻因為拍得的價款,無法取得全額的營業稅,就不發給銷項證明,導致拍定或買受人於再出售拍定物時,只能就稽徵機關已拿到的營業稅款申報扣抵,有重複課稅之嫌。

監察則院認為,財政部及國稅局在修訂稅法之前,不應對法拍貨物課徵營業稅,以免影響民眾權益。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