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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课征法拍物营业税 台财部遭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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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6月22日讯】(大纪元记者张宇台湾台北报导)财政部在欠缺法源依据下,以行政命令对法拍物品课征营业税,曾被大法官会议认定不符“租税法定主义”及法律保留原则,宣告违宪。但财政部却因未完成课税法源仍课征营业税。监察院认为,财政部无视大法官会议解释,对法拍物所有人课以不公平税赋,昨(21)日通过对财政部纠正。

财政部在84年修正营业税法,明定对于法拍物课征营业税案件,改由稽征机关向法院声明就拍定价金参与分配。不过监委李复甸调查发现,法拍物中以不动产居多,因偿债优先顺序的问题,拍卖获得的款项大都被银行拿去,导致稽征机关无法分配到其应缴纳的营业税。

李复甸指出,国税局以函释的方式规定“拍定或买受的营业人再出售拍定物时,仅得就稽征机关已获分配或已征的营业税款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可是,对于买到法拍货物的民众而言,不管国税局有没有征到税,民众在法拍过程的确已经缴了营业税,如果转售时不能抵扣税额,民众等于是被重复课税,有损权益。

且法拍价格经常比抵押款项还低,法拍所得的钱在抵押权时就已经被分配光了,根本没有钱拿来缴营业税,但稽征机关却因为拍得的价款,无法取得全额的营业税,就不发给销项证明,导致拍定或买受人于再出售拍定物时,只能就稽征机关已拿到的营业税款申报扣抵,有重复课税之嫌。

监察则院认为,财政部及国税局在修订税法之前,不应对法拍货物课征营业税,以免影响民众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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