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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提國賠 小林村民求償15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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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王淑芬高雄5日電)高雄市甲仙區小林村民309人今天委託兩位律師提出國賠申請,不同於首波的國賠申請案,索賠對象只限甲仙區公所及高雄市政府。市府允依法辦理,統計求償金額新台幣15億2000萬元。

如果併同8月2日35名小林村民、28案的國賠申請,總求償金額是19億9000萬元。

高雄市政府法制局長許銘春說,今天提出國賠申請有309人,併成1案提出,對象是甲仙區公所、高雄市政府,不同於2日申請國賠對象還有水利署及林務局。

她說,今天的申請案,所持理由還依據監察院對甲仙區公所的糾正、前甲仙區長劉建芳被彈劾及公懲會撤職等內容,即國賠申請認為甲仙區公所於處理莫拉克風災的救援工作有疏失。

監察院於2009年底通過對甲仙鄉公所(未合併前屬高雄縣政府)的糾正及對前鄉長劉建芳彈劾;劉建芳於今年6月17日遭公懲會撤職。

許銘春指出,今天提出的國賠申請認為甲仙區公所、高雄市政府(前高縣府)有延遲救災的事實,引用監察院的彈劾、糾正事由。

受委任律師陸正義、陳意青陳述甲仙區公所於風災發生後,雖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卻未隨即派員進駐或派員輪值;再者,對災區的土石流紅色警戒區未落實執行疏散,是造成住民喪生、財產損失的主因,尤其區長未宣達撤離住民。

許銘春說,國賠資料有兩大訴求,包括撫養費及精神慰撫金等;撫養費的依據是以政府公布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計算,精神慰撫金是由生者求償,要求政府對每名罹難家屬慰撫新台幣300萬元。

法制局指出,相關國賠申請下午才提出,法制局會比照日前的模式行文,要求消防局依規定追查內部有無救災延遲的事實,於1個月內將結果提報國賠審議委員會,如果消防局認為無延遲救災情形,應提出「拒絕國賠理由書」給國賠審議委員會,讓國賠審議委員會審查。

另外,法制局也要對附件申請內容做適格(有無請求權)的認定,包括岳父母可否代女婿等罹難者請求國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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