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互動】

刑訴法修改 進步還是退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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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9月08日訊】(新唐人電視台《熱點互動》節目)主持人:各位觀眾大家好,這裡是《熱點互動》熱線直播節目,週二直播節目,今天還是由我來擔任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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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8月30日的時候,中國人大在自己的網站上貼出了一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那麼這個草案讓大家提意見,就是關於《刑事訴訟法》如何進行修改。這個引起了國內外非常大的震動,國內包括司法界、律師、學術界都提出了很多疑問。那這個當中爭議最大的部分,就是關於有一個部分涉嫌可能會把「強迫失蹤」合法化。

那麼這部份的內容,我們今天就利用這1個小時的時間來跟大家討論一下,這個《刑事訴訟法》的修改草案會對中國的發展,對中國的法治,對中國的未來會有什麼影響?它對目前中國的法治的施行又有什麼影響?

那麼今天我們先看一段錄像,這個是熱線直播節目,希望大家能夠打電話進來和我們共同探討這個問題。好,現在我們先看一段錄像。

(影片播放開始)

8月30日,中共人大常委會在其網站全文公佈《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其中將「秘密拘禁」或稱「強制失蹤」納入法律條文。據大陸「南方網」報導,在刑訴法修正草案的第30條、第36條和39條都可以找到秘密拘禁的條款。執法者可以以「無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及「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為理由,對當事人秘密拘禁,無需通知家屬。

有人權活動者認為,以「強制失蹤」對付政治異見者,在中國大陸已很常見,但即便是執行者,也知道是非法的,而《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將「強制失蹤」合法化。此草案公佈的這一天,正是聯合國通過的《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一周年。8月30日,聯合國在「強迫失蹤受害者國際日」發布新聞公告,強烈譴責強迫失蹤案件,呼籲世界各國保障強迫失蹤受害者的司法權益和其家屬的知情權。

(影片播放結束)

主持人:好,我們現在回到直播現場。剛才我們看了一段錄像,現在我來給大家介紹一下今天的嘉賓,這一位是中國海外民運聯繫會議主席魏京生先生,魏先生您好。

魏京生:你好。

主持人:這位是城市大學陳志飛教授,陳教授您好。

陳志飛:你好,大家好。

主持人:另外我們還有一位連線的嘉賓,就是中國問題專家程曉農博士,程先生您好。那我們現在先來討論一下,就是剛才看的這段錄像就談到了這個《刑事訴訟法》的草案。

程先生我想先請問您一下,因為您曾經在人大從事過刑事法律的起草的工作,所以我想請問一下這個《刑事訴訟法》的修改的草案,它的提出的過程,另外就是說在這個過程當中,因為有人說這個草案14年前進行過修改,那麼現在為什麼又要重新修改?

有的人說這個《刑事訴訟法》的案子,主要是和公、檢、法的權力分配有關係,那麼這個人大它既然是立法的,為什麼和公、檢、法的權力分配有關?為什麼又要中央政法委的介入?程曉農博士想請教您一下。

程曉農:這次的《刑事訴訟法》在中國國內已經醞釀了相當長的時間,那麼今年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初步審議了這個《刑事訴訟法》的修正案草案,現在把它公布出來,說是有1個月時間可以徵求各界的意見。

那麼主要現在是,我看國內參與討論的在民間方面是律師和法律學者,但是我仔細看了一下他們那些討論內容以後,我覺得國內的律師和法律學者都迴避了今天《新唐人》電視台談的這個主題,而把問題放在了其它方面,比方講什麼能夠保障律師的辯護權利等等等等,包括還有監視居住相關條款。

剛才主持人問了一個很基本的問題,就是為什麼這次的《刑事訴訟法》在修改之前,這個修改草案反覆的經過公、檢、法各方的較量?實際上這個法案之所以長期通不過,就是因為公安、檢察和法院三方在國內各自為了維護他們的一些職權,或者說是為了維護他們辦案的手段,而千方百計想限制所謂嫌疑人和律師的相關的必要的工作權。在這種情況下,這個修正案實際上是拖了很長時間。

當然如果只是從司法和立法的角度去看,似乎好像只是些技術性問題,那麼目前國內的討論也主要是在技術層面。但是我想國內之所以這樣討論,一個很大的背景就是他們在國內的環境裡,不敢對中國司法制度本身提出任何的質疑,而我們是可以充分討論的。

我想藉這個機會大體介紹一下中國跟《刑事訴訟法》相關的立法過程,和真正解釋過程,我這裡講「真正的」就是指的不是表面上的憲法規定的解釋。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它下面隸屬有一個叫作法制工作委員會,簡稱「法工委」,這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就是法制工作委員會,法工委修改以後提交人大常委會討論。

聽起來好像這是一個立法機構獨立的決定,但是剛才我們也提到公、檢、法都介入進去了,為什麼?實際上這裡涉及到在中國政治制度裡頭一個最根本的問題,也就是「黨大」還是「法大」?

我1985年到86年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研究室工作過,當時在這個機構內部就反覆就這個問題有人討論,包括人大常委會的一些會議上,也有委員提出過這個問題,當時的委員長彭真就沒法解釋這件事,因為實際的情況是這樣。

雖然人大常委會在憲法上規定它是最高立法機關,但是實際上它是受中共中央政治局領導,中共中央政治局通過擔任政治局委員的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副委員長,再加上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秘書長,對人大常委會的各種活動實行嚴密的控制,所有的事項、議案事先要報政治局批准。

所以他們活動的時候,也就是討論法律修改,以及是否立某項法律,所有這些事情都是執行黨中央的決定,也就是說在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的上面還有一個比它更高的機關,也就是所謂的中共。具體來講,就是中共中央政治局,所以也就是說在中國是「黨大於法」的。

那麼這種情況下,全國人大常委會其實沒有獨立的立法權,它只不過是執行中共中央政治局,根據政治需要來擬訂的各種法律草案,走形式而已,然後在立法的技術細節上,由人大常委會負責加以處理。

那麼與此相關的就是與立法機關並行的本來應該是司法機關,就包括公、檢、法,但是實際上在中國這三個部門上面還有一個中共中央的代表機構,就是中共中央政法委,中共中央政治法律委員會,這是一個在黨章裡沒有明確寫明的,而事實上憲法裡也沒有寫的,一個真實的控制立法和司法的機構。

所以在這種情況下,這個政法委它實際上協調的是立法和司法,也就是說立法、司法在中國都是通過政法委來最後權衡決定。所以這個《刑事訴訟法》在它的修正案的起草過程當中,會和公、檢、法反覆的折衝一個主要的原因就是,公、檢、法實際上和立法部門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中國政治架構裡處於平行狀態,它們公、檢、法在中國不是國務院下屬部門,而是一個和人大常委會並行的部門,都統一受中央政法委領導。

也就是說人大常委會從法律角度認為必須要修改的東西,可以被公、檢、法的任何一個部門為了它們的部門利益而被推翻,然後政法委為了公、檢、法處理案件方便,經常是偏向公、檢、法。

所以這次有很多人談到,以往的《刑事訴訟法》裡邊存在大量的毛病,都是為了方便公、檢、法的。比方講這個偽證問題,《刑事訴訟法》過去規定,舊的《刑事訴訟法》規定,要求律師不得做出與公、檢、法不同的解讀,否則就有可能被定為偽證罪。

這次做了很小的一點修改。但是司法界,無論是律師還是法學者都提出一個共同的疑問,那就是中國的偽證,更大程度上,更多的情況下,實際上是由公安、檢察、法院三方面造成的,也就是說在辦冤假錯案的時候,製造偽證的常常正好是司法機關,那麼如何制約它們?中國現在沒有任何法律,實際上只能靠中央政法委去協調平衡。

所以這個問題暴露出一個基本的要害,就是在「黨高於法」的情況下,法律在中國只不過是黨用來統治老百姓的一個工具而已,在中國談不上法治。因此法律的嚴肅性、法律的有效性是被黨任意玩弄的。

主持人:好,程先生謝謝您的介紹,我想很多觀眾會對這個很感興趣。那我們現在先來看下面一個問題,就是在這次立法的過程當中,就是修改的當中,大家比較關注的就是第30條、36條和39條,裡面就是說把一個人失蹤以後,就是警方把人帶走以後,在某種條件下不需要通知家屬。那麼這個在一般西方人認為,這就是「強制失蹤」,所以西方媒體對這個報導的很多,好像認為對持不同意見者就是玩「強制失蹤」,要把它合法化了。

那我想問兩位嘉賓一下,似乎很多人認為,這一次是公安系統贏了大盤,公安贏的最多,那麼顯然這個公安和西方的警察的概念好像不是一回事情。在我們知道西方的警察他就是一個服務的,而且是地區性的,但是顯然在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改草案》當中突顯了公安的權力,就是它能夠在立法過程當中得很多東西。那麼這兩者有什麼區別?就是西方和中國的公安或者警察,它有什麼很大的區別?

陳志飛:這個主要就是……我首先說一下,大家可能覺得奇怪,因為我也不是搞法律的,為什麼今天你對這個問題很感興趣?我也做了一些研究。因為這個問題實際上牽扯到很多中國人的利益,包括我們這些勇於講真話的,生活在海外的華人的利益。

就講一個最簡單的例子,年初的時候,中共對一個華裔的美國公民,他的名字叫作薛峰,去年的時候它進行了處理,當時它不允許這個薛峰作為一個華裔科學家,就是接受他的家庭的各種各樣的照護,不允許他見家人,開庭的時候也是不允許外人參加,連美國的大使洪博培都被拒絕在外。而且它這個監視居住長達32天,違反了中美領事協議中提出的,在4天之內必須要通知美國政府的這麼一個情況。

所以說對我來講,你想這個好像是發生在我身上一樣,因為我們的身份很相似嘛,他是搞科學的,我在這邊做學術工作。所以說中國的這種法律,就剛才您主持人提的法律條款,它也可以適用於中國人,也可以適用於海外的華人,那麼你說的這個東西我覺得是非常切身我們的利益的,所以我對這個事情表示關心。

您剛才說的這個過程牽涉到西方一個叫「審前調查」的事情,或審前發現。在中國在刑事訴訟這方面,在民間是由公安局來完成,在黨內或者體制內是由監察院來完成,我們看到的很多都是由公安局來完成的。

現在外界普遍猜疑它為什麼要把這個尺度放寬?表面上看,原來的監視居住可以到6個月,在你們家觀察你;現在必須在24小內通知家人。表面上看好像是改善了,但是它又有剛才你說出的那3個條款,除非涉及到國家機密或國家安全,反恐、反貪、阻礙偵察這幾個條件下,它可以無限期的推遲通知家人你的具體地址,也就是說你可以永遠失蹤下去。

這種條款完全適於年初發生的艾未未這種案例,因為艾未未是4月3日被迫失蹤的,強制失蹤,到6月22日才出現,失蹤長達81天,世界上沒有人知道他在哪裡。之前還有高智晟,還有其他很多的人。西方現在普遍發現這種被迫失蹤的人越來越多,以後可能隨著國際形勢的變化,它鎮壓力度要增加,這種被迫失蹤案例會更加增加。

我覺得它增加了這個條款,就是為了方便公安辦案。表面上看,如果你讀它的原文,從原來6個月的監視居住到現在24小時必須通知你,這是一個進步;但是你實際上一反,任何人都會納入到這3、4個觀察當中。

魏京生:過去這個監視居住條款,包括所有的限制自由的刑事訴訟案都規定,只要你限制了人身自由,必須24小時之內通知家屬。這個現在並沒有進步,它是等於重申了這一條以後,後邊加的很多條,特別是最後那個話尾巴,認為「妨礙偵查」,那就是它認為需要它就可以做,對不對?

實際上這次這個《刑事訴訟法》為什麼爭論最激烈就是這一條呢?當然外國人說得就比較繞一點,什麼「強迫失蹤」,中國人理解就比較麻煩。簡單的說就是把非法拘禁變成合法的。中國的《刑事訴訟法》裡有非法拘禁,你不經過合法的條件,你把人身自由限制了,這通稱就是「非法拘禁」。你非法拘禁的那些人,不管是警察還是什麼人,你只要非法的限制人身自由,你就犯法了。

(待續)

(據新唐人電視台《熱點互動》節目錄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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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熱點互動】刑訴法修改 進步還是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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