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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財產受託人應於2/6前申報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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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1月30日訊】(大紀元記者李擷瓔嘉義報導)隨著信託制度運作的多元化及彈性化,民眾利用信託來作理財的規劃及管理逐日增加。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100年度新成立的信託財產受託人,應儘速辦理編配信託扣繳統一編號,並且於2月6日前申報信託所得申報書及相關憑單。

該分局指出,許多信託行為的受託人誤認為其未就信託設帳或並非以信託為業,不受所得稅法信託所得申報的規範;事實上,不論是以信託為常業的營業信託(如銀行或投信公司)或一般的民事信託,及受託人是個人或法人,依據信託法第31條及所得稅法第6條之2規定,均應就各信託分別設置帳簿,詳細記載各信託的收支項目,亦應於次年1月底前申報上一年度信託所得相關書表。

該分局特別提醒民眾,訂定信託契約前應先瞭解相關的法令規定,以維自身權益,才能真正保障自己。並請信託財產受託人儘速辦理編配扣繳統一編號及辦理信託所得申報書及相關憑單的申報。

(責任編輯:黃麗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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