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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公平會:傳銷不得以人頭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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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12月06日訊】(大紀元記者耿豫仙台灣台北報導)行政院6日通過〈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草案,明訂傳銷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違者將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行政院長陳冲表示,許多變質不法的多層次傳銷行為,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所以有必要制定專法,加強傳銷事業的管理與監督。

法案主管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係參考〈銀行法〉相關規定而制定刑事及行政罰責。並就變質的多層次傳銷,得令其解散、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6個月以下。

草案規定,多層傳銷業者不得要求「下線」的直銷商,在提出解除或終止契約時,利用各種不合條件,實質限制,或以不當方式達到阻撓下線退出及退貨,或扣除其應得的利益。

此外,直銷商得於訂約日起算30天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契約。多層次傳銷事業應在契約終止生效後30天內,接受傳銷商退貨的申請,並以傳銷商原購價格90%買回傳銷商所持有的商品。

陳冲表示,多層傳銷藉由人際網路來推廣、服務或銷售商品,其組織隨著人際關係快速擴展,實有必要建構完整的管理法制,加強管理與監督。◇

(責任編輯:尚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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