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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公平会:传销不得以人头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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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12月06日讯】(大纪元记者耿豫仙台湾台北报导)行政院6日通过〈多层次传销管理法〉草案,明订传销不得以介绍他人参加为主要收入来源,违者将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得并科1亿元以下罚金。行政院长陈冲表示,许多变质不法的多层次传销行为,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所以有必要制定专法,加强传销事业的管理与监督。

法案主管机关公平交易委员会,系参考〈银行法〉相关规定而制定刑事及行政罚责。并就变质的多层次传销,得令其解散、勒令歇业或停止营业6个月以下。

草案规定,多层传销业者不得要求“下线”的直销商,在提出解除或终止契约时,利用各种不合条件,实质限制,或以不当方式达到阻挠下线退出及退货,或扣除其应得的利益。

此外,直销商得于订约日起算30天内,以书面通知多层次传销事业解除或终止契约。多层次传销事业应在契约终止生效后30天内,接受传销商退货的申请,并以传销商原购价格90%买回传销商所持有的商品。

陈冲表示,多层传销藉由人际网路来推广、服务或销售商品,其组织随着人际关系快速扩展,实有必要建构完整的管理法制,加强管理与监督。◇

(责任编辑:尚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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