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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合任意充電 台電:不犯竊電犯偷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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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2月14日訊】(據中廣新聞何庭歡報導)行動裝置普及化,民眾經常遇到需要緊急充電的情況,但日前卻有人在公共場合插座充電後,遭移送法辦。

外界質疑究竟電業法有沒有規定,特定場合電源不得隨意使用?台電公司表示,台電在供電後,只要沒有在電線路或電表上發現任何異常,就不屬於「竊電」;至於在用戶插座上有「電源失竊」的情形,應屬於各用戶單位的管理權責。

台電公司業務處副處長平安定解釋電業法第106條中,「竊電」的定義,他說:『現在「電業法」裡面有提到「竊電」,那這個「竊電」通常指的是向當地的電業,就是電力公司「竊電」。那這種比較常見的,就像是私自變更我們的電表,或是變更在台電的供電線路上,這才叫做「竊電」。』

然而近期常傳出,在捷運車站或機場等公共場合的插座用電後,被主管單位制止甚至移送法辦的情事,平安定認為這並非法令上的「竊電」行為,而應該被定義為一般「偷竊」,他說:『通常是我們用戶跟我們申請用電,我們供電以後,我們有裝一個電表,用多少電我們會按照這個電表計費,那電表以後的這些線路跟插座,就是用戶自己投資設置的,就像家裡面的電燈插座一樣。那如果有人從某個住戶家裡面插座去插電使用,如果沒經過這戶的同意,一般講說他偷他的電,這個就不是我們剛剛講的「電業法」的「竊電」了,就是一般的「偷竊」了!』

平安定強調,公開場合的插座上如果有註明「禁止使用」,或是「需要申請」的標示,民眾卻還是圖方便充電而觸法,則各單位有自行處理的權利,當然也可以以財產遭「偷竊」的名義,將違法民眾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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