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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合任意充电 台电:不犯窃电犯偷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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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02月14日讯】(据中广新闻何庭欢报导)行动装置普及化,民众经常遇到需要紧急充电的情况,但日前却有人在公共场合插座充电后,遭移送法办。

外界质疑究竟电业法有没有规定,特定场合电源不得随意使用?台电公司表示,台电在供电后,只要没有在电线路或电表上发现任何异常,就不属于“窃电”;至于在用户插座上有“电源失窃”的情形,应属于各用户单位的管理权责。

台电公司业务处副处长平安定解释电业法第106条中,“窃电”的定义,他说:‘现在“电业法”里面有提到“窃电”,那这个“窃电”通常指的是向当地的电业,就是电力公司“窃电”。那这种比较常见的,就像是私自变更我们的电表,或是变更在台电的供电线路上,这才叫做“窃电”。’

然而近期常传出,在捷运车站或机场等公共场合的插座用电后,被主管单位制止甚至移送法办的情事,平安定认为这并非法令上的“窃电”行为,而应该被定义为一般“偷窃”,他说:‘通常是我们用户跟我们申请用电,我们供电以后,我们有装一个电表,用多少电我们会按照这个电表计费,那电表以后的这些线路跟插座,就是用户自己投资设置的,就像家里面的电灯插座一样。那如果有人从某个住户家里面插座去插电使用,如果没经过这户的同意,一般讲说他偷他的电,这个就不是我们刚刚讲的“电业法”的“窃电”了,就是一般的“偷窃”了!’

平安定强调,公开场合的插座上如果有注明“禁止使用”,或是“需要申请”的标示,民众却还是图方便充电而触法,则各单位有自行处理的权利,当然也可以以财产遭“偷窃”的名义,将违法民众移送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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