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強姦幼女案的7名被告僅獲刑3至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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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3月03日訊】引發社會各界關注的略陽強姦幼女案,一審有了結果,涉案7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其中犯「嫖宿幼女」罪的6名被告人中,有期徒刑最高的為7年,最低的為5年,1人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

此判決結果一出,輿論為之譁然。 有大陸民眾表示:「太輕了,這些官員以後出來還會繼續禍害百姓。」更有民眾氣氛地說:「完了!我徹底絕望了!判得太輕,判得太輕!」

事件回放

據大陸地方媒體報導,略陽縣強姦幼女案,最早是由網帖曝光。2011年11月5日,漢中貼吧,一則網帖引起網友關注:「兩個星期前,略陽縣郭鎮,一名村幹部和3個鎮ZF(政府)工作人員吃完飯喝完酒之後決定出去消遣,然後就到學校××了一名14歲的鎮上女學生,致其大出血……」

經查明:2011年9月18日,略陽縣某初中學生高某與朋友蘇某約女同學趙某某(1998年12月出生)到縣城一酒吧玩耍,高某以自己有病,要很多錢看病為由,欺騙趙某某「坐台」掙錢。魏剛平、趙祺勇、蔣明科、孫建國、趙德寶先後於2011年9月、10月間,在縣城兩處酒店嫖宿趙某某。其間,林峰經程偉介紹嫖宿趙某某。

判決結果

因案件涉及未成年人,今年2月,略陽縣當地法院對「嫖宿幼女」案依法進行了不公開審理。3月1日至2日,對7名被告人作出了一審判決。

被告人趙祺勇(原郭鎮鎮幹部)犯嫖宿幼女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6000元;被告人蔣明科(原郭鎮鎮幹部)犯嫖宿幼女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魏剛平(郭鎮鎮西溝村原黨支部書記)犯嫖宿幼女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林峰(十天高速某施工隊負責人)犯嫖宿幼女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孫建國(城關鎮農民)犯嫖宿幼女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並處罰金4000元;被告人趙德寶(城關鎮農民)犯嫖宿幼女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4000元;被告人程偉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2000元。

因高某、蘇某未滿16週歲,公關機關對其另案處理。蔣明科、趙祺勇、魏剛平等人被檢察機關批捕,蔣明科、趙祺勇被開除公職。

所謂的「嫖宿幼女」罪

1997年中國大陸的刑法修訂以後,「嫖宿幼女」罪成為了單行的刑法,與原來刑法中的強姦罪相區別。現行《刑法》第360條第2款規定:「嫖宿不滿十四週歲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刑法》第236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週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針對這一案件,有大陸民眾表示,「嫖宿幼女」不按強姦入刑是法律之恥。就應該廢除「嫖宿幼女」這樣的惡法。按國際慣例,和小於十四歲的人發生性關係一律算強姦。咱們反倒定出這麼一條法律,刑罰還很輕,悲哀啊!

(責任編輯:肖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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