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陽春秋:一位法律工作者的仗義執言

——-對龍口市公安局違法行政侵犯人權犯罪的檢舉揭發和控告

歐陽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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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4月19日訊】今年3月22日的上午,龍口市公安局所屬七甲派出所不法警察王常龍、李基延濫用職權、濫用法律,在七甲鎮常倫莊村,對正在張貼美國神韻藝術團「神韻演出」海報的陳桂芝女士實施了粗暴的綁架。

作為七甲派出所的上級單位——龍口市公安局,非但沒有制止這種違法犯罪行為,反而濫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陳桂芝女士做出「行政拘留十五天」的行政處罰決定。

隨後,陳桂芝女士被劫持到龍口市拘留所非法關押和拘禁。龍口市拘留所非法限制陳桂芝女士人身自由,長達十五日之久。

由於龍口市公安局的姑息縱容和違法的行政處罰決定,造成其所屬單位七甲派出所的違法犯罪沒有得到糾正,更造成了龍口市拘留所非法拘禁公民的犯罪事實。

所以,龍口市公安局應承擔犯罪的主要責任。

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之所以認為龍口市公安局以及龍口市拘留所的行政執法行為,構成了濫用職權、濫用法律,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犯罪,是基於本人對相關法律和事實真相的理性思考。

我們先來看龍口市公安局對陳桂芝女士做出行政拘留十五天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的法律依據。

龍口市公安局對陳桂芝女士做出行政拘留十五天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而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具體內容是:「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

理性的分析,凡涉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違法犯罪,必須由三個部份組成:第一、違法犯罪的方式和手段: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第二、違法犯罪的具體行為: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第三、違法犯罪造成的危害: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

在這三部份中,第一部份和第三部份是犯罪的方式、手段和犯罪的危害。這容易界定和理解。關鍵是第二部份——從事邪教活動或利用邪教的活動,肯定會「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那麼,如何衡量公民或公民組織「從事了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呢?更具體到陳桂芝女士張貼美國神韻藝術團「神韻演出」海報的行為,是不是構成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違法犯罪?

這裡面的焦點問題,就是甚麼是邪教?甚麼是邪教活動?這成為了法律部門公正執法以及公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基礎。

甚麼是邪教?顧名思義,就是邪惡的宗教或邪惡的理論說教。邪教,是相對於正教而言的。邪教和正教的根本區別在於是教唆人行邪作惡,還是教化人修心向善。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們可以把邪教通俗的表述為:

使人明目張膽、肆無忌憚行邪作惡的理論說教或宗教,就是邪教;讓人心存僥倖行邪作惡的理論說教或宗教,就是邪教;讓人成為不講道德、不講人性、良知泯滅、六親不認的畜生、政治流氓小人的理論說教或宗教,就是邪教。

甚麼是使人明目張膽、肆無忌憚行邪作惡的邪教?

比如:一個人繼承祖輩三代人的產業,自己辛辛苦苦過了大半輩子,為後代子孫積攢了一大筆家業。此人家資殷富,但不忘樂善好施,賙濟貧弱。此人興辦私學,以儒家「仁、義、禮、智、信」教化鄉里。十里八鄉皆稱此人為德高望重的好人和善人。

但是,上個世紀三十年代,作為禮儀之邦的中華大地,出現了一個信仰西方「幽靈理論」的組織,這個組織用一套荒謬的邪惡理論說教組織、教唆、矇蔽、脅迫、誘騙、煽動那些沒有財產(無產)而又不學無術的窮人:我們窮人為甚麼窮,是因為這世界上有富人的存在,是因為這些富人「剝削」了我們窮人!我們窮人不能甘於受剝削、受壓迫,我們要拿起武器,採取暴力革命,把那些「剝削」我們窮人的富人打倒、打死,把富人的東西搶到手,分了。

人,無論是窮人還是富人,都有善惡是非觀念。窮人中有人就說,人家富人的日子是辛辛苦苦過來的。怎麼能說是「剝削」了我們窮人!我們把人家富人打倒、打死,把人家富人的家產搶了、分了,這不是殺人搶劫嗎?

這個組織的邪惡理論說教卻不這樣認為:這怎麼是殺人搶劫?我們這是正義革命!誰再說我們是行邪作惡的殺人搶劫,誰就是反革命……我就代表人民(能代表人民嗎?)、代表……槍斃了他!

試想,誰不痛恨「剝削」自己、「壓迫」自己的人!這個組織的邪惡理論顛倒善惡,竟把「殺人搶劫的行邪作惡」標榜為「正義革命」。只可悲,有多少人受了這一組織邪惡理論的組織、教唆、矇蔽、脅迫、誘騙和煽動,明目張膽、肆無忌憚的殺人搶劫,行邪作惡。

甚麼是讓人心存僥倖行邪作惡的邪教?

中華民族歷來崇尚儒、釋、道文化,我們的先人世世代代敬奉天地神明,神傳文化教化出我們對天地神明的敬畏,天人合一、天理報應的理念,貫穿中國傳統文化的始終。四大名著之一的《西遊記》中講,人心生一念,天地盡皆知。善惡若無報,乾坤必有私。古人以「一日三省,夜惕四知」砥礪自己的道德修養。古人講,離地三尺有神明,一個人做了壞事,除了你知、我知,還有天知、地知。一個人有了天理報應如影隨形的約束,自然不敢心存僥倖的為非作惡。

但是,自從一九四九年以後,還是前面提到的這個組織,在中華大地推行所謂的「無產階級」的「唯物主義」的「無神論」,組織、教唆、矇蔽、脅迫、誘騙、煽動中國人不要相信有神、有佛、有天理報應。

善惡有報的天理以及一切人類的正善文化,被這個邪惡的組織統統扣上「封、資、修、宗教迷信」等等一類的大帽子而大加批判。人們非但不再敬畏天地神明,反而在這個邪惡組織的組織、教唆、矇蔽、脅迫、誘騙、煽動下,「與天鬥,其樂無窮;與地鬥,其樂無窮;與人鬥,其樂無窮」。斗、斗、鬥,最後的結果是甚麼?相信經歷過那個荒謬時代的人,還會心有餘悸!

這一切,都因為這個邪惡組織無神論的灌輸。

其實,無神論的灌輸,其危害並不在於對神佛有無的認知。其真正的危害在於,無神論使一切約束人類不能行邪作惡的道德規範和天理,都失去了其終極約束力。沒有了天理報應的終極約束,於是人們心存僥倖的傷天害理、行邪作惡。

甚麼是讓人成為不講道德、不講人性、良知泯滅、六親不認畜生、政治流氓小人的邪教?

還是上面提到的這個組織。這個組織除了上面提到的用「殺人搶劫的正義革命理論」和「無神論」,組織、教唆、矇蔽、脅迫、誘騙、煽動人行邪作惡外,在其篡政以後,還發動無數次的政治「整人」運動禍亂中華。

在歷次政治運動中,有多少人為了所謂的「革命、先進、積極、進步」等等的政治虛名,與自己的父母劃清所謂的階級界限,打自己的父母,罵自己的老師—不當眾侮辱自己的父母:「革命立場就不堅定」;不對自己的師長大加批鬥:「黨性原則就不強」。而這些所謂的「革命立場」和「黨性原則」,在正善文化看來,不正是畜生和政治流氓小人才可能有的行為嗎!

試想,一個組織,一種理論說教,可以使人為了政治虛名而淪為不講道德、不講人性、良知泯滅、六親不認的畜生和政治流氓小人,這樣的組織、這樣的理論說教,還不是真正的邪教和邪教組織嗎?這樣的組織從事的活動,不用說,肯定是禍國殃民的邪教活動!

幾十年來,在中華大地上,這個邪教組織「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幾億中國人中的幾千萬人加入其邪教組織、從事其禍亂中華的邪教活動——-各種政治整人運動從「土改」到「人民公社大躍進」、從「三反五反」到「反右」、從「反二月逆流」到「打倒劉少奇反黨集團」、從「破四舊」到「文化大革命」,無非就是破壞中國傳統文化、禍亂中華,禍國殃民。

幾十年來,由於這個邪教組織的暴虐統治,由中國道德文化所建立、所維繫的幾千年華夏文明和穩定的社會倫理秩序,禮崩樂壞。人禍招致天災,上個世紀六十年代初所謂的三年自然災害,使四千萬中國人死於饑荒;文革十年浩劫,近千萬人死於非命;這個邪惡組織的暴虐統治的幾十年,超過八千萬中國人非正常死亡,比兩次世界大戰死亡人口的總和還要多。

這個邪教組織對中華民族的罪惡,真是罄竹難書。我想,這樣的邪教組織是誰,每個人會不言自明。

明白了這一切,那誰是「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破壞中國傳統文化,造成幾千萬中華同胞非正常死亡的犯罪,更是不言自明。

我們再看看陳桂芝女士張貼「神韻演出」海報弘揚中華傳統文化,使中華同胞回歸傳統文化的善行義舉。從法律角度講,陳桂芝女士張貼「神韻演出」海報,無非就是在張貼廣告或以其他形式——比如散發傳單,推薦某一種商品或服務,表達自己的某種觀點。這完全是法治社會公民合法的民事權利的行使,和公民言論自由權利的行使。

陳桂芝女士張貼「神韻演出」海報,是對神韻藝術團演出的宣傳和推介,肯定這樣的推介行為,表達了陳桂芝女士對神韻演出內容和藝術形式的認可。這裡面的關鍵是:1、神韻藝術團是否具有合法的演出資質;2、神韻藝術團的演出內容以及藝術形式是對人類道德提升有益,還是有害?

神韻藝術團是在美國合法註冊的藝術團體,神韻藝術團的演員大多是生活在海外的華人藝術家。神韻藝術團的演出,以復興中國傳統文化為己任,以中國古典舞的藝術形式再現中華五千年文明,弘揚中國傳統文化。

從2006年起,神韻藝術團開始在世界巡演,每年在世界幾十個國家和地區演出數百場,其純善純美的演出,好評如潮,場場爆滿。贏得了無數世界觀眾的好評。

神韻的演出,使世界認識了古老的中華神州。

神韻的演出,使我們華夏兒女為之驕傲和自豪。

神韻的演出,使每一個中國人看到:上個世紀被西方共產幽靈附體的邪教組織破壞殆盡的中華五千年文化,終於有了復興的希望!

作為公民的陳桂芝女士,享有對社會一切問題發表自己觀點看法的公民言論自由權。她張貼神韻海報,說明她認同神韻弘揚中國傳統正善文化的藝術內涵。

陳桂芝女士作為一名炎黃後人,她為有這樣的演出而驕傲,她希望每一個中國人,都能知道在當今世界神韻演出的盛況。

每一個有良知的中國人,都應該推介這樣的演出,為復興中國傳統文化,共襄盛舉。!

如此看來,陳桂芝女士之行為,如何是「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犯罪」?

作為龍口市公安局,在我中華大地,竟然對如陳桂芝女士一樣的中華兒女推介神韻演出、弘揚正善藝術的善行,施以所謂的行政拘留處罰決定和處罰行為,這不是對中華文明的踐踏、對中華民族的真正犯罪嗎?!

在現行法律中,公民的言論自由權,指的是公民對社會一切問題都有發表自己觀點和看法的權力。這個定義表明,公民對一切社會問題均有權「言而論之」,也就是說,言論無禁區。

但是,一切的自由權利,都不是絕對的自由。法律無疑對公民言論自由權必然有約束的規定:公民言論,不得宣揚暴力、邪教;不能構成對他人人格的詆譭和侮辱;等等。也就是說,公民「言論有禁忌」。違背了這些「禁忌」,就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通過前面的分析,我們知道中共邪黨的理論說教才是叫人行邪作惡的真正邪教,從「不得宣揚暴力、邪教」上講,誰再宣揚共產主義理論,不就是在宣揚暴力和邪教嗎?

現代憲政法制,倡行依法行政、依法治國,講求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而公民言論自由權最大的犯罪,並不是前面提到的公民在行使言論自由權力中的違法。一個公民或公民組織的觀點,不足以構成對整個社會的左右。

言論自由權的最大犯罪,就是是世俗的政權組織及其當政者,仰仗自己手中的政治權力,任意設置「言論禁區」,壓制公民言論自由的犯罪。這種犯罪是對全體公民的犯罪。任意設置「信仰禁區」、「言論禁區」,侵犯公民信仰自由、言論自由的犯罪,往往表現為專制政權對堅持真理、敢於仗義執言的公民群體的政治迫害。

比如,上個世紀,中共邪黨黨魁毛澤東仰仗自己的權力一意孤行,發動文革,把各種宗教和正善文化,設為「信仰禁區和言論禁區」。不僅如此,毛澤東帶領著他的邪惡組織,脅迫幾億中國人對中華民族祖先留下的正善文化,橫加批判和詆譭。這些行為,不僅是壓制公民信仰自由、言論自由權利的犯罪,而且構成了「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犯罪」。

不僅毛澤東曾利用中共邪教組織,大搞政治運動,禍亂中華,構成了對幾億中國善良民眾的政治迫害。1999年7月20日以後,作為中共新一代黨魁的江澤民,再一次濫用權力,顛倒善惡,實施了對以真、善、忍為修煉理念的法輪大法的政治迫害,實施了對具有法輪大法這一偉大宇宙真理信仰公民—大法弟子群體的滅絕性迫害。

尊重和保障人權,已經成為現代法治文明的標誌。而信仰自由、言論自由和人身自由,是最最基本的人權。國際社會之所以認為對大法、對大法弟子的迫害,是21世紀最大的人權侵權案,正是基於這樣的法律觀點和理念得出的結論。

 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完全可以得出結論:在對關涉法輪大法修煉民眾的信仰問題上,大法弟子維護大法信仰的一切行為、弘揚中國傳統文化的一切行為,揭露真正邪教組織邪教本質的一切行為,都是合法的。反過來,對法輪大法的任何詆譭行為、對大法修煉民眾的一切打壓行為,都是真正的犯罪。

並且,江澤民政治流氓集團對大法、對大法弟子十幾年來的迫害,正是仰仗中共邪黨這個邪教組織才實施和維繫的。所以說,江澤民政治流氓集團及其幫凶對大法、對大法弟子的迫害,才是利用中共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的真正犯罪。

民諺有云: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刑法》第399條也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照《刑法》第399條,凡是適用懲治邪教的法律條款—比如《刑法》第300條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對具有法輪大法這一偉大宇宙真理信仰的公民——大法弟子實施所謂的抓捕、拘留、審判、關押的行為,都是明顯濫用權力、濫用法律、違犯《刑法》第399條的刑事犯罪。

法律是公正的。法律的尊嚴,還必須通過公民的公正訴求,通過我們這些法律工作者、我們這些執法者的公正執法來實現、來維護。所以在這裡,我提請龍口市檢察機關和法院,對龍口市公安局、龍口市拘留所侵犯公民自由權利、濫用國家權力、濫用國家法律,褻瀆法律尊嚴的犯罪行為,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予以制裁。在依法制裁龍口市公安局、龍口市拘留所違法犯罪的同時,同時必須依法對陳桂芝女士及其家人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予以糾正,並對由此給陳桂芝女士及其家人所帶來的精神損失和物質損失,予以國家賠償。

其實,這麼多年來,我們有多少同胞,受了中共邪教組織的矇蔽、脅迫,出賣自己的良知,無知的做了危害中華民族的惡事,對我們的先人、對我們的同胞—比如對那些修煉法輪大法的好人犯了罪。

而這一切,是因為一位大法弟子給我講真相,我才明白的。如果沒有大法弟子講真相,我也不會明白甚麼是真正的邪教,我也不知道,自己幾十年竟生活在一個邪教橫行的國度裡而渾然不覺!

一位大法弟子和我講:你必須明白這些真相,你必須把這些真相告訴你的同事、同學、家人和朋友,否則,你縱有事業的成功,你縱有富甲天下的資產,當你的兒孫問及你如下的問題時,你會無顏回答,你會羞愧無地。

這些問題就是:父親,我聽說你的祖輩父輩,也就是我的祖輩,是被一個打著「偉、光、正」的旗號,其實是邪惡無比的一個邪教組織整死的?有這事嗎?

你會坦然的說:孩子,有這事!是因為那個時代太荒謬了!

孩子又問:父親,雖然這個邪惡的組織害死了你的祖輩父輩,聽說你還給這個邪惡的組織唱讚歌,有這種事嗎?

我不知道別人會怎樣做。我反正會無言以對。我會羞愧無地。我會記不起我曾經有過多麼輝煌的事業成功。我會為我沒有聽取大法弟子的善意規勸而悔恨。我會為我沒有理性的思索而悔恨。我會為我沒有向我的同胞、向我的親人揭露邪惡,而使我的親人仍在邪惡謊言的矇蔽下,去做迫害好人的傷天害理的事,而最終受到天理的報應而悔恨。

我們還用接受法律的審判嗎?自己的良心、自己的良知,就會讓我們羞愧的無地自容!

這就是我作為一個中國人、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之所以敢於仗義執言的原因。

2012年4月
寫於山東煙台龍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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