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無錫拆遷,土地使用權該不該補償?

太陽

人氣 32
標籤:

【大紀元2012年04月21日訊】拆遷中,土地使用權該不該補償,《土地法》和《物權法》有明確規定,本是不言而喻的問題,在無錫拆遷中卻搞的撲朔迷離。拆遷是民事行為,在無錫變成了政府行為,而且這個政府在一個百姓稱為「楊拆遷」的領導下特別強橫霸道,這就是產生問題的根源。

政府成了拆遷人,成了開發商(如所謂騰地拆遷中的街道),政府公司化必然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就像買賣中,買方把價格壓的越低越好,賣方把價格抬的越高越好,現在無錫政府作為買方是一口價,這個價格就是所謂政策,而且是非買不可,違反一切國家法律政策也要買,你不賣就是對抗政府,就要強拆強搬(強搬是無錫的創舉,建議申請專利,不經主人許可私闖民宅協助搬遷,比雷鋒還雷鋒),就有人打得你頭破血流,滿地找牙。西園裡拆遷中,警察都被「光頭」包圍了(哈哈,老鼠把貓包圍了)被拆遷人陸占軍打傷被逼簽字後才讓到醫院看病。這就是政府拆遷的威力,行政暴力、司法暴力加黑社會暴力,讓人民無路可走。

基層政府中人也有惻隱之心的,為了減少拆遷的難度稍微放鬆一下政策,有的地方院子空地也算面積,有的地方一層算二層,各區各街道補償各不相同,所以「政策」各不相同。

濱湖區副區長錫陳明很生氣:「釘子戶都是政策太好了產生的。」

強權有強權的理論,當憲法成一張廢紙的時候,百姓只有挨揍的分。

官不講法,百姓還是要講法,哪怕做為一個歷史見證也好。天總要亮的,不可能永遠黑暗。讓我們看看共產黨領導人民制定的法律是怎麼說的。

《土地管理法》第9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可見,在我國,國有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是可以分離的。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非所有人在國家所有的土地上享有的一種權利。它的權利客體是城鎮國有的土地;其權利主體是特定的享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國家土地使用權人依法享有對國有土地佔有、使用、開發利用、經營和收益的權利,這些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

土地的使用權是一種用益物權,《物權法》專設了第三篇:用益物權。「第一百二十一條 因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收、徵用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獲得相應的補償。」

有權利就應有救濟,有損失就應有補償,這是一條最基本的法律原則。

在城市房屋拆遷中,拆遷入拆掉房屋的同時也損害了被拆遷入對房前屋後的院落、空地的土地使用權,因此,拆遷入應當對此予以補償。有的街道這樣做了,實際上是把土地使用權的補償考慮在內。這是一種理性的思維,在這類地區,拆遷相對和諧。那種堅持因為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所以對院落、空地不應補償的觀點違背了我國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這種觀點不僅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也不利於對國有土地使用人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

我的房子只要投入幾十萬就可改造成幾百萬的豪華別墅。房產最有價值的部份是土地的使用權,拆遷人要的也是土地的使用權,不要房子的一塊磚一根釘。房產上是講樓面地價的,我片區拍賣的樓面地價是5500元。拆遷人拿去土地後蓋幾十層的高樓,難道對被拆遷人合法使用的院子和空地就不能補償嗎?老百姓就不能提出僅僅二層的補償要求嗎?世界上到哪去找中國這樣的好老百姓!

另有,濱區湖的三層閣樓都不算面積。根據2005年4月15號建設部關於國家標準《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第三部份計算建築面積的規定,第2項:「利用坡屋頂內空間時淨高超過2、1M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淨高在1、2M到2、1M的部位應計算二分之一面積。」

為甚麼開發商賣房子算面積,拆群眾的房子卻不算面積呢?可惜,現在只能出動「光頭」,如果架起機關鎗,就沒有「釘子戶」了!@

相關新聞
無錫拆遷戶被逼跳樓致殘
無錫拆遷十多名居民被打傷
無錫拆遷戶控市委書記 檢驗中共新問責制
無錫拆遷戶在江蘇省高院門口抗議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