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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懷孕解雇 北市: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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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麗芸台北30日電)台北市勞工局今天表示,台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評議2起懷孕歧視案件,裁定雇主解僱涉及性別歧視,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分處新台幣1至10萬元罰鍰。

勞工局指出,這兩起案件包含某知名連鎖糖果店,雇主得知新進員工懷孕前,已進行2次試用期考核,卻在得知該員懷孕後,第3次考核以「試用期間不適任」予以解僱,未善盡母性保護雇主責任。

勞工局說,另一件案例為某生技公司會計助理任職1個月後,告知雇主懷孕情事,隔日就被雇主以「會計專業不足、試用期間不適任」為由解僱。

勞工局調查發現,雇主所提不適任情事,都是在知道員工懷孕要求她自行離職被拒後所發生,並未就不適任或重大違失處予以告誡、輔導,有違性別工作平等法「母性保護」精神。

台北市勞工局長陳業鑫表示,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已刪除試用期間不得逾40日規定,但若勞僱雙方同意且不違背契約自由與平等、誠信原則下,仍可約定合理試用期間。

他說,雇主若要終止勞動契約,需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12條確切情事,雇主也無權要求勞工面試時要告知懷孕的義務,更不能以此為由解僱。

企業雇主或民眾若想了解性別平等及職場性騷擾防制相關事項,可洽詢1999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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