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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水污法限期未改善 日乘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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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魏紜鈴台北16日電)環保署預告修正「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草案。前者將依違規日數乘以罰鍰額度計算總罰鍰,後者將加計不法利得。

現行「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從民國92年7月發布施行以來,按日連罰的案件有8成屬於「放流水超標」,但過去因為沒有針對「放流水超標」探究違規原因要求改善,且改善完成認定僅以水質合格報告作為依據,因此衍生許多執行爭議。

為解決現行執行問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告修正相關規定。環保署水質保護處長許永興今天說,未來對於業者放流水超標案件,將依水質超標原因要求改善,業者檢送完成改善的證明文件及主管機關於改善期限屆滿後的查驗,「將以違規原因移除作為證明認定。」

許永興指出,業者若沒有在改善期限屆滿前完成改善,「將從改善期限屆滿翌日起至違規行為改善完成日止,依違規日數乘以罰鍰額度計算總罰鍰,一次處分,累積總罰鍰金額可觀。」

此外,為遏阻違規行為,環保署預告修正「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增訂「加計不法利得」,不受法定罰鍰上限限制。

許永興說,裁罰制度精神在於「鼓勵合法,嚴懲違法」,除了此次修正二準則外,後續將全面檢討裁罰制度,以透過裁罰手段,達到維護環境品質及企業公平競爭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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