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給浙江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公開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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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7月04日訊】浙江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

我是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鎮易奔電器配件廠的工傷職工冷露雲。我2008年2月15日下午在車間上班右手被注塑機嚴重擠壓傷,後在寧波市第六醫院住院治療82天。我病歷上記載的很清楚:右手拇指近節指骨和末節指骨骨折累及關節面,伸肌腱撕脫斷裂;食指帶部份掌骨高位截除;中指近指節骨粉碎性骨折累及關節面,伸肌腱撕脫斷裂,動脈神經斷裂;環指近節粉碎性骨折,伸肌腱撕脫斷裂,關節不穩關節掌板撕裂,動脈神經斷裂;小指近節骨折,伸肌腱挫裂,第二蚯狀肌撕脫斷裂,動脈神經抽脫指動脈兩處斷裂;二、三掌骨骨折。康復後拇指指間關節僵直,功能完全喪失;食指截除,3~5指嚴重僵屈,活動不能,功能完全喪失。

我單位不但沒參加工傷保險還一心想拒絕賠償。由於沒簽訂勞動合同便否認勞動關係,可工資卡無法否定,通過勞動仲裁才確認,此後單位全廠就不再把工資打到卡上而改為發現金。勞動關係確認了單位又否認是工傷卻不能舉證,直到2008年10月13日慈溪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才依法認定為工傷。2008年11月5日寧波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評定我右手傷殘為六級。2008年11月20日我就向慈溪市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工傷保險待遇索賠仲裁申請,2009年3月11日開庭審理單位還稱不服六級傷殘結論要求再次鑑定,仲裁中止。

2009年3月19日單位向貴委申請再次鑑定,卻未提供簽收初次鑑定結論的時間證明,其稱沒有收到。3月24日單位到寧波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又稱郵寄的初次鑑定結論是其年滿15歲半就讀高中未成年的兒子盧徐彬簽收,獲得再次送達以此為據向貴委補交材料貴委作出受理決定,受理通知交到慈溪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一天之內,往返寧波、杭州、慈溪三地單行車時間就需要8個多小時,還要辦事,就算沒有排隊等候,也可想而知,兩級勞鑒委真是毫不思索的,才可能在三個部門的工作時間辦妥。4月16日我參加再次鑑定時醫療專家對原慈溪市勞鑒委的七級結論感到驚異,6月2日我到貴委領取再次鑑定結論,得知定為七級就表示不服,同時要求複印鑑定的材料也遭貴委的拒絕。

6月3日,我到寧波市勞鑒委查檔得知,該委是2008年11月28日將我的初次鑑定結論郵寄給單位的,單位於2008年11月30日下午2時以單位收發章簽收,我要求該委拿出送達回證遭到拒絕。6月5日我向寧波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陸寧章局長反映寧波市勞鑒委涉嫌作偽證,6月22日該委到我的暫住地為我做解釋,稱初次送達單位是未成年人簽收,拿出一份寧波市海曙郵政局出具的關於郵件投遞情況的說明(沒有印章)和《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規定的複印件,就是不拿出送達回證也沒有郵件簽收材料。有一位他們稱是周巷鎮郵政所領導的人說投遞員投遞違規已被開除,可同樣不拿出投遞員被開除的相關材料和投遞局所存的郵件詳情單。他們的說法毫無依據只是信口雌黃,還特意隱瞞真相,其背後應該隱藏著不可告人的勾當。那份郵件究竟是誰簽收,唯有郵件跟蹤查詢單和投遞局所存的郵件詳情單(簽收)才能證明,否則都是編造,不足為證。6月24日我再次向陸寧章局長反映該委適用法律錯誤,拒絕拿出送達回證是有意作偽證,卻至今未答覆。

2009年6月5日我也向貴委申請重新鑑定要求糾正錯誤,陳述了單位申請再次鑑定超出了法定期限,提交了單位簽收郵件的跟蹤查詢單。同時闡明貴委的結論嚴重與事實不符,提交了病歷闡述了實際傷殘情況和評殘依據。貴委不予理會並拒絕書面答覆,極不負責任,嚴重損害了我的合法權益。

2010年5月13日《法制日報》之《法治週末》以《一起工傷事故兩級鑑定結論 待遇相差十萬元工傷事故鑑定公信力遭質疑》為題對我的情況予以報導,媒體輿論認為貴委對我是違法鑒定。我2010年7月26日又一次向貴委反映單位申請再次鑑定超期不合法,要求撤銷嚴重與事實不符的再次鑑定結論。貴委卻在電話和回函中稱寧波市勞鑒委有郵政部門關於郵件投
遞情況的說明,再次送達並無不當,故再次鑑定不違法。

今天,我要向全國人民申訴,貴委並沒有盡到認真嚴格審查的義務,偏聽偏信,甚或有意違背事實作出虛假鑑定結論。其理由是:郵件跟蹤查詢結果為單位收發章收,偽證部門沒提供客觀存在也是最真實最有力的硬件材料——郵件簽收詳情單,且2009年3月24日沒有超過郵件查詢期,相關部門沒有理由不提供。單位稱沒收到又怎會申請再次鑑定?要證明是其兒子簽收為甚麼不在家門口有資格證明實際行為的投遞局取證而到沒資格證明的收寄局取證?如果真是其兒子簽收又為甚麼不敢拿出郵件詳情單?說明根本就不是其兒子收的才不敢拿出來對證,貴委是這點分辨力都沒有?還是有意幫單位弄虛作假?其中到底有沒有見不得人的貓膩?這交給全國人民去評說吧!我2008年11月20日把初次鑑定結論複印件就交到勞動仲裁院,按規定2008年11月28日前就該送達單位。再加之單位稱其兒子收的郵件也說明其知情,並且是以單位收發章收也說明其兒子是徵得其同意的,怎能視為送達無效?難道單位的印章是可以隨便讓人拿的?2009年3月24日能往返寧波、杭州、慈溪三地,為甚麼要拖百多天才去再次簽收?應該是沒拉到關係更是充滿惡意吧?為甚麼在法治社會裡結果是惡人的不正當條件要求能得到成就而誠實人的正當要求得不到支持??????

貴委不僅在程序上違法,所做的結論也嚴重與事實不符,更令人質疑這是一起權錢交易,暗箱操作。在再次鑑定結論通知書中稱「根據《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16180-2006)分級系列[B.1-/)-/)],符合七級」,並沒註明第幾項。而七級標準72項中只有第16-19項是對手的評殘基準,分別為:16)一拇指指間關節離斷;17)一拇指指間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18)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側指間關節離斷;19)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側指間關節功能喪失。如此對照,我單拇指就符合第17項規定是七級傷殘;其餘四指也符合第19項之上更符合六級73項中第18項「除拇指外其餘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的規定,一個七級加一個六級或兩個七級都是六級。我右手五指功能喪失,外加二、三掌骨骨折,按手缺失和功能喪失的計算方式計算,是90%以上的功能喪失,接近五級傷殘,大部份喪失勞動能力,貴委怎能玩「盲人摸象」的把戲,以偏概全評定為七級呢?差距太大這種錯誤恐怕不是輕易會犯的吧?

貴委身為國家機關內設機構,是最終一級勞動能力鑑定機構,應該具有比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更專業的技能更負責的精神,嚴格認真的思想態度才能夠勝任這項工作,做人民的公僕。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工傷保險條例》是社會保障法的子法,其立法精神是有利於弱勢群體。對於工傷受害者來說,單位的賠償不是拿來揮霍的,而是下半輩子的救命稻草、養命錢。我們不但自己喪失勞動能力,再不能承擔所應負的家庭和社會責任,加重了家庭和社會的負擔,更需要社會的支持和關愛,我們的合法權益又怎能經得起隨意損害呢?工作嚴謹負責才是正道,貴委不該玩忽職守,要對得起國家和群眾,對得起自己的良心,要為社會負責為工傷職工負責,不可把手中的職權當做殺人不見血的刀,不能無視弱者的合法權益而隨意加以損害。

最後,我還是要吶喊:解鈴還須繫鈴人,撤銷對我的不合法和不實際的再次鑑定!還我事實真相,還我公道,還我的養命錢!!!!!

此致
敬禮
工傷受害者 再次鑑定受害者 冷露雲
2010年8月12日

(責任編輯:鄭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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