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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已核釋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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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8月26日訊】(大紀元記者于婉蘋台灣基隆報導)基隆關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函示,進口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稱特銷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小客車,因故運往國外維修後復運進口,如經查明該小客車已課徵特銷稅,且其品質、外觀、形狀及單價(FOB離岸價格)均未變更者,復運進口時免徵特銷稅。

特銷稅條例施行前進口符合上開規定之小客車,因故運往國外維修,於該條例施行後復運進口,其品質、外觀、形狀及單價均未變更者,則非屬特銷稅課稅範圍。

財政部核釋,依特銷稅條例規定,進口完稅價格達新臺幣3百萬元之小客車,應於進口時課徵特銷稅。次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第1款規定,對於已稅之特種貨物如高價小客車、遊艇運往國外維修案件,參照上開規定之意旨,如其品質、外觀、形狀及單價均未變更者,亦應認屬原貨復運進口,免再課徵特銷稅。惟若運往國外維修後,其價格改變,將先退回原課徵的特銷稅,再依變更後的單價重新課徵特銷稅。

另如在特銷稅實施前進口之高價小客車,依法非屬特徵稅課徵範圍,其運往國外維修並於該條例施行後復運進口,只要其品質、外觀、形狀及單價均未變更,認屬原貨復運進口,於復運進口時,其完稅價格雖達特銷稅課徵門檻,亦無須課徵特銷稅。
(責任編輯:鄭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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