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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孕母修法 台衛福部態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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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龍瑞雲台北16日電)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納入代理孕母相關規定。衛生福利部長邱文達表示支持代孕,但配套及管理要做好,讓代孕者與代孕子女不能有血緣關係。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審查立法委員提出的「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邀請衛生福利部針對法案詢答。

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江惠貞引述醫界報告指出,目前22歲至40歲育齡期,約30萬人可能有不孕症狀,其中屬於女性子宮方面有受損者約占不孕婦女1成至2成。

江惠貞、蘇清泉等委員提出版本增訂受術夫妻條件、代孕者條件、代孕契約、仲介機構及胎兒與受術夫妻的法律關係,委託是以妻子先天無子宮或子宮因病切除不適合懷孕者才能尋求代孕。

江惠貞也提到代孕者需生過小孩,年齡限定在20歲至40歲,為避免代孕行為物化或商品化,應限定代孕次數並在法源中納入互助精神,代孕者僅代理懷孕與代孕子女並無血緣關係,其血緣關係屬於受術夫妻。

江惠貞說,為避免受術夫妻提起親子之訴,建議直接將代孕生殖的子女與代孕者關係要與民法脫鉤,因此新法應排除民法1063條適用。

民進黨籍立法委員尤美女及葉宜津等版本認為,對婚姻以外有行人工生殖需求者,如單身女性且具有養育子女能力,有生育需求者應開放使用人工生殖法。

國民黨立委王育敏指出,代孕生殖法在民國93年提出,經過5年多的討論以專法規定,並將人工生殖法與代理孕母脫鉤。

邱文達表示,支持代孕原則,透過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納入,目前重要的是在配套及管理。國民健康署長邱淑媞表示,代孕者在懷孕期間仍有反悔權,懷孕24週內可以選擇人工流產。

邱淑媞指出,衛福部版本已在法規會,將在民國103年1月3日開會討論,依行政程序再送到行政院討論並進行性別影響評估,希望在幾個月內可以送到立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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