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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善育兒職場 台勞委會提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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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3日報導】友善育兒專題(1)(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13日電)促進友善職場,勞委會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企業違規不讓勞工請育嬰假,除罰鍰,擬公布企業及負責人姓名。

性平法規定,雇主於女性受雇者分娩前後給予產假、陪產假;受雇主任滿1年後,在小孩滿3歲前,可申請2年育嬰留職停薪(俗稱育嬰假),並可領取半年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若受雇者需要哺乳,雇主應每日給2次哺乳時間,每次30分鐘,並視為工作時間。

不過,現實生活中常有已婚婦女礙於公司壓力,不敢請育嬰假,或請育嬰假遭公司拒絕、刁難,更有復職後遭調職情況,讓友善育兒政策美意大打折扣。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條件處副處長謝倩蒨受訪時表示,目前育嬰假、育嬰津貼實行狀況逐年改善,如勞工遇到相關狀況,可以檢舉,勞委會一定處理,並根據性平法開罰公司新台幣1萬元到10萬元罰鍰。

她說,為免雇主不怕罰錢,勞委會已提出修法,未來雇主若違法不讓員工請育嬰假、給予哺乳時間等,除罰鍰,並將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

謝倩蒨表示,自民國91年施行兩性工作平等法(現修正為性平法),長期以來職場男、女不平等現象,已有相當改變,且持續推動友善職場,如育嬰假、育嬰津貼等政策,已逐年獲得改善。

根據勞委會提供資料,91年時規定,30人以上公司須提供育嬰假,當時執行率約38.9%,到100年時,30人以上公司執行率達79.1%。統計至101年11月底為止,有14萬8951人申請育嬰假,其中男性1萬9341人次,女性12萬9610人次。

自98年育嬰假擴大辦理後,當年有2萬6000多人申請,政府支付17億餘元,到101年有5萬6000多人申請,花費49億300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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