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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關:16人因欠繳稅罰鍰 限制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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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3月13日訊】(大紀元記者周美晴台灣基隆報導)101年度欠繳稅款或罰鍰金額達限制出國標準,並經基隆關移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國之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計有16人。該關指出,欠繳稅款及罰鍰經限制出國者,若未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未向海關依法提供相當擔保,其出國限制不能解除。

該關表示,依據關稅法第48條第5項之規定,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已確定之應納關稅、依關稅法與海關緝私條例所處罰鍰及由海關代徵之應納稅捐,屆法定繳納期限而未繳納者,其所欠金額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法人、合夥組織、獨資商號或非法人團體在新臺幣2百萬元以上者。

在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前,個人在新臺幣150萬元以上,法人、合夥組織、獨資商號或非法人團體在新臺幣3百萬元以上者,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對該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或其負責人、代表人、管理人限制出國。

關稅法第11條規定:「依本法提供之擔保或保證金,得以下列方式為之:一、現金。二、政府發行之公債。三、銀行定期存單。四、信用合作社定期存單。五、信託投資公司一年以上普通信託憑證。六、授信機構之保證。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擔保,應設定質權於海關。」

被限制出國人員,如欲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申請解除出國限制者,其擔保方式以所列之擔保方式為限;若申請以不動產(如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作為擔保,因與法定擔保方式不符,海關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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