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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遣返無犯罪記錄的非法移民

紐約移民政策微調不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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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3月06日訊】(大紀元記者鐘鳴紐約綜合報導)2012年底到2013年初,紐約地區移民政策經過了多次的微調,第二巡迴法庭和市議會對移民案件審理、非法移民遣返等議題出臺了新的政策。在巡迴法庭出臺政策時,指出大量的司法資源浪費在了移民事務上,而市議會則強調,無端遣返無犯罪記錄的非法移民,是「破壞社區和家庭」的行為。

暫緩沒有進入遞解程序的案件

2012年10月16日,第二巡迴法庭出臺了「關於移民申訴擱置評估的決定」,該政策要求對暫時不面臨遞解出境的案件暫緩辦理,該政策適用於所有在第二巡迴法庭待判決的移民案件。

第二巡迴法庭指出,移民執法部門手中有上千個移民案件正在決定或即將決定,這些當事人在移民執法部門決定遞解出境之前,通常要有第二巡迴法庭對移民案件的結論。但是巡迴法庭也注意到,許多案件在判決之後很多時間,移民執法部門並沒有將當事人遞解出境。第二巡迴法庭認為,如果根據政府處理移民案件的狀況,法庭的判決不可能馬上對到當事人遞解與否起到關鍵作用,那麼法庭花費在這些移民案件上的資源就是一種浪費。

因此第二巡迴法庭提出一套程序,當案件提交到巡迴法庭時,巡迴法庭會設定一個為期90天的商議期,在這90天內相關雙方可以商量是否將案件提交移民上訴委員會(BIA),如果在這90天內沒有決定是否提交移民上訴委員會,那麼案件就會擱置,直到與這起案件相關的下一步行動(如遞解出境)時,才重新啟動審理程序。

巡迴法庭在作出這一新的政策時,回顧了Si v. Holder案件。2012年6月11日,巡迴法庭決定暫時擱置這一案件,並沒有給出具體的重啟日期。2012年8月9日,巡迴法庭召開了全體法官會議,評估對Si v. Holder案件的擱置決定,同日,巡迴法庭向雙方發出了陳述理由令,要求雙方回答以下問題:

● 政府決定在可預見的將來遞解當事人之前,為什麼巡迴法庭不應當將此案提交移民上訴委員會?

● 對於類似的案件,從保障訴訟進程和判決、控制議事日程和有效配置司法資源出發,在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是不是巡迴法庭就一定要將案件提交移民上訴委員會?

雙方除了對陳述理由令作出回應之外,還在2012年8月31日再次提交了暫緩上交BIA的提議,法庭因此在當日再次宣布擱置此案,並撤銷了該訴訟。

在第二巡迴法庭新政策出臺以後,如果政府決定要啟動對某個當事人的遞解程序,則需要提前至少21天告知法庭與當事人,當法庭書記員收到通知以後,將會再恢復對案件的審理。

據悉,除些新政策之外,第二巡迴法庭還給予了司法部新的自由裁量權,如果當事人在美國已經呆夠10年,依法交稅並且沒有犯罪記錄或其他嚴重的不良記錄,司法部可以據自由裁量權行政關閉擱置的案件,該政策於2013年1月起生效,且只在第二巡迴法庭適用。

市議會:拒絕配合遞解「良民」

市議會在2月27日通過立法,限制紐約市與聯邦移民機構的合作,以避免對公共安全沒有影響的非法移民被遣返。市議會認為,聯邦政府在紐約市的活動是為了將犯法的外國人遣返,因為這些人會對公共安全形成威脅,但現實中,一些沒有犯罪記錄和沒有對社會構成威脅的非法移民也被遣返,對社區和家庭造成傷害。

市議會在2011年開始著手這方面的立法,2011年第62號地方立法規定,限制管教局(Department of Correction,DOC)和聯邦移民和海關執法局(Immigration and Customs Enforcement,ICE)的合作。在62號立法之前,ICE在紐約市監獄拉網式抓捕非法移民,不管他們對公共安全是否構成威脅。62號立法為DOC建立了指南,根據該指南,DOC對沒有犯罪記錄的移民啟動阻止程序,不告知移民和聯邦執法局。

2012年,ICE在紐約市啟動了安全社區(Secure Communities),這一活動將更容易把一些沒有犯罪記錄的非法移民納入聯邦移民系統,而這一系統被廣泛認為是「破裂」的。新的立法將會限制一些粗魯的移民政策,包括犯罪外國人項目(Criminal Alien Program)和安全社區,阻止這些政策應用在紐約市移民人口。

新的立法中,如果非法移民過去十年中有重罪或輕罪記錄,和恐怖主義者數據庫匹配,曾經違反過移民法,有重罪起訴在身,或者有某些輕罪起訴(如性侵犯、攻擊、非法持槍、酒後駕車、違反保護令等),紐約市仍然通知移民執法部門。但如果非法移民是未成年,沒有嚴重的犯罪記錄,被控低檔的違規或者除上述列明以外的輕罪,紐約市政府將不會通知移民執法部門。

市議會發言人奎因(Christine C. Quinn)說:現有的(移民)政策正在侵蝕移民與地方執法部門之間的信任,與所謂的「安全」社區目標背道而馳。

高泰律師解讀巡迴庭新政策

我們邀請了資深移民律師高泰先生對第二巡迴法庭新政策進行解讀,高泰律師認為,新政策(也稱為「臨時關閉」政策)給了移民案件當事人更多的空間。

在擱置的案件臨時關閉之後,當事人面臨兩種可能的情況:

一種情況是,聯邦訴訟被暫時停止,但是遞解令仍然存在。這種情況下,案件當事人沒有被抓或遞解出境的風險。技術上來說,當事人仍然有可能被抓和遞解出境,但是在這樣做之前,根據「雅各布森規則」(United States v. Jacobson, 15 F.3d 19),移民局要提前21天通知聯邦法院和當事人(或其律師)。這就給了充分的時間來重新啟動聯邦訴訟,律師樓給聯邦法庭書記員寫一封信就可以開始重新啟動程序。一旦案件被重新啟動,就取決於法庭的判決結果。但在案件重新啟動之前,當事人不會被遞解出境。這可以用於之後要求政府完全打開案件和舉行新的聽證。不過,在這一階段,沒有辦法申請工卡,也不允許出國旅行。案件被臨時關閉的情況下,會收到聯邦法庭的通知。

另一種情況是,在特定情況下(如案件重新啟動),案件被重新開啟,遞解令也被激活,律師樓可以幫助當事人採取各種應對措施,包括申請綠卡、申請政治庇護或申請奧巴馬豁免等,同樣,在此期間沒有辦法獲得工卡。◇

(責任編輯:鐘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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