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遭暴虐一夜致死 母親溫惠嵐訴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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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11月13日訊】「屋內一張乒乓球檯上放著一個人,上面蒙了一層白布。當我打開白布單子時,我看見陳湘叡滿身是傷,已經沒有生命跡象。他兩眉之間上一寸(處)橫著一寸長刀痕,鼻子在流血,後腦有粉碎性骨折的傷口還在流血,左腳的外側三根趾骨割斷,支出腳面,腳心有整齊的刀口,腳腫得盆那麼大。」明慧網十一月十三日報導,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七十四歲的溫惠嵐向最高檢察院控告迫害元凶江澤民。溫惠嵐的兒子陳湘睿(陳湘叡)二零零三年三月十二日被迫害致死。時年二十九歲。

溫惠嵐表示,為了維護法律尊嚴,捍衛合法權利,為了中華民族免於淪陷道德崩潰的泥潭,特對被控告人江澤民提起刑事訴訟。她要求依法追究江澤民刑事責任,還被害人清白,還法輪大法清白。

被控告人江澤民因權傾一時,凌駕於法律之上,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成立法外機構「六一零」辦公室專門迫害法輪功,同年七月二十日就在全國開始大面積瘋狂打壓迫害法輪功,下達各種指令,要在「三個月內消滅法輪功」,要求執行「名譽上搞臭,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滅絕政策,給千百萬的法輪功學員個人和家庭造成了極大傷害和損失。

下面是陳湘睿母親溫惠嵐老人陳述的部份事實與證據:

控告人兒子陳湘叡,男,大學文化,未婚,是湖南省衡陽市天翔機電總公司正式職工,一九七四年正月初二出生,於二零零三年三月十二日被迫害致死,年僅二十九歲。

二十九歲的兒子一夜之間被迫害致死

二零零三年三月十一日晚上九點多鐘,衡陽市公安局幹警雷振忠、周著文等帶了兩車人,沒有出示任何手續,就撬門、破門而入,將控告人兒子陳湘叡連踢帶打,並公開叫囂:今晚你死定了。隨後綁架陳湘叡至衡陽市公安局國保大隊。

第二天中午,控告人全家人被抓到衡陽市靜園賓館,說是讓我們見兒子。到當天晚上十二點多,他們將控告人全家帶到一個院內,院子內有兩卡車帶槍的人,屋內一張乒乓球檯上放著一個人,上面蒙了一層白布。當我打開白布單子時,我看見陳湘叡滿身是傷,已經沒有生命跡象。他兩眉之間上一寸橫著一寸長刀痕,鼻子在流血,後腦有粉碎性骨折的傷口還在流血,左腳的外側三根趾骨割斷,支出腳面,腳心有整齊的刀口,腳腫得盆那麼大。

當時我驚呆了,完全不敢相信眼前的事實。緊接著,突然有人喊:「立即解剖!」我馬上問:「為甚麼要解剖?」他說:「執行上級命令!」我不同意解剖,說: 「把人打死了,還要解剖?天理何在?非要解剖,我必須在跟前!」那人說:「拉出去!」馬上來一幫人把我們全家推上車,送回靜園賓館。當晚陳湘叡解剖完後就被立即火化,天還沒亮,骨灰送回我家。

我活潑可愛的兒子一夜之間就變成了骨灰!天哪,哪個母親受得了?!所有事實與證據可以追查市公安局裡的解剖醫師:南華大學熊平醫師,還有公安局裡的涉案領導、控告人單位曾慶紅總書記、保衛科羅科長、張孝國、當時手拿錄像機錄像的人士、以及「610」辦公室和市公安局與此案相關人員。

當時活摘與販賣法輪功學員與良心犯器官的事實並未曝光,如今我(不竟)想:我的兒子死後立即被解剖並焚屍滅跡,是否是被摘取了器官,以及器官之後被販賣去了哪裏?我至今找不到答案。

這樣一個活生生的青壯年在一夜之間就沒了。

當局還污蔑說陳湘叡是「畏罪跳樓自殺」。(我不竟)試問已經把陳湘叡迫害成站都站不穩的那樣情形了,又怎麼能去跳樓?何況陳湘叡修煉法輪大法,法輪大法師父說過自殺是有罪的,怎麼可能去自殺?

受兒子迫害致死打擊的丈夫於二零一三年去世

控告人丈夫陳施翰,男,一九四三年出生,衡陽市天翔機電總公司工程師。他身患多種疾病,是個老藥罐子。後煉法輪功後不到一個月身體全好了,身心受益。

可是好景不長,在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對法輪功的迫害開始後,他因為堅持信仰被送至長沙新開舖勞教所非法勞教一年,此後多次被非法拘留、關押,身心受到極大傷害。

加上唯一的兒子於二零零三年被迫害致死後,丈夫受到打擊。他想不通,自己一輩子忠心耿耿為國家做貢獻,兒子也只是信仰「真、善、忍」,想做一個好人,卻被迫害致死。一想到兒子,他就老淚縱橫,於二零一三年也去世了。

控告人與女兒也多次被非法關押,關押地點包括衡陽市白沙洲拘留所、衡陽市收容所以及衡陽市各處「洗腦班」(為了強制轉化法輪功學員設立的),我的女兒和不滿二歲的孩子都被關押在衡陽市黃茶嶺的「洗腦班」。

監視者睡在家門口

十六年來,控告人全家沒有任何人身自由,甚至監視我家的人就睡在我家門口。

就這樣,控告人全家堅持信仰,在這十六年殘酷迫害中,已然度過了這段艱苦的歲月。

以上事實,被控告人江澤民負有全部責任,正是他發起的迫害法輪功的運動,才造成控告人家庭的不幸,其行為違反了相關國際法,犯下了「酷刑罪」、「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觸犯了中國《刑法》第232條、第238條、第239條、第245條、第246條、第251條和第397的規定,分別構成了「故意殺人罪」、「非法拘禁罪」、「綁架罪」、「非法入侵住宅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侮辱罪、誹謗罪」,特提起對被控告人江澤民刑事控告,並要求依法對被控告人追究其刑事責任。

責任編輯:高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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