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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國稅局:預售屋屬權利買賣 非房地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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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7日報導】(中央社台北7日電)台北國稅局表示,民眾買預售屋,但在預售屋尚未完工交屋前,即轉手出售,屬於權利交易,其所得應併入出售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而非屬不動產交易所得。

國稅局官員說明,民眾購買預售屋,若仍在興建中即出售,代表尚未交屋,也尚未辦理移轉登記,因此並非該房地產的所有權人,此時出售的屬「房地移轉請求權」,也就是俗稱的預售屋「紅單」。

因此,納稅義務人出售預售屋的所得,是將該權利出售所獲得的利益,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之財產(權利)交易所得,納稅人應以交易時的實際成交價,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併入出售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申報。

官員表示,納稅人如未依規定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倘查得漏報所得額超過25萬元,且漏稅額超過1萬5千元,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官員舉例,某民眾於98年時,以總價新台幣3800萬元買入預售屋,於建物興建完成前,即以4600萬元出售,經扣除轉讓手續費、仲介費及相關成本費用150萬元,獲得利益650萬元即為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官員表示,如該民眾未依規定申報而經稽徵機關查獲,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就所漏稅額分別處以2倍或3倍以下罰鍰。

官員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出售預售屋,獲得財產交易所得一定要誠實辦理申報,如果有漏報情形,應儘速辦理補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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