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三一言:言論自由道理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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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03月10日訊】A說:1+1=3。

B說:你是傻瓜蛋。

A堅持說:1+1=3是事實、是真理。

B不斷反駁說:你是傻瓜蛋,可能還用心不良。

這是言論自由。

A辦媒體宣傳1+1=3;拒絕刊登B的1+1=2以及所有正確言論,這不叫做限制(壓制、剝奪)言論自由;如果B也可以辦媒體的話。

可以這麼說:我的媒體我獨裁,你的媒體你專制,這就是言論自由。

若B有權力禁止A發表錯誤言論,這叫做 B限制(壓制、剝奪)言論自由權利(反之亦然)。若B有權力禁止A辦傳媒,這叫做B剝奪(壓制、剝奪)言論自由(反之亦然)。

A到處且不斷地發表類似1+1=3的謊言,叫做濫用言論自由。消除謊言的良方是真言+合理運用言論自由。

要求他人說話要用善意的方式、建設性的態度、要自律,不要發表相反的言論,用心良好;如果這要求形成壓力,令惡意、破壞性、任意言論禁聲的話,效果壞;因為它雖然沒有用法律和權力禁言,但用道德禁言。人是理性的,在言論自由條件下,如果你的善意表達、建設性態度贏不了惡意和破壞性,那麼你的善意和建設性應當受質疑。

只有善意的言論,這言論必然善惡不分;只准發表建設性這論,這言論本身就具有十足破壞性;要言論自律就是不要言論自由。

當有權的要求者把惡意解釋成善意、破壞性理解成為建設性、自己不自律強迫他人自律之時,就會出現人為大災難;共產黨過去的六十多年就是如此,現在還活生生地表演著。

要以政治、道德、國家、民族、集體利益為標準,以這一標準判定言論的是非對錯,以這個標準淨化公共言論,這是極權專制獨裁統治者的要求,不是民眾或民主政府的要求。民主制度就是可以讓人任意地、任性地說真話、假話、正理、歪理。這也可以作為判別兩種性質相反權力的標準。

反言論自由者有一金牌老道理:沒有絕對的言論自由權利。以此來為專制者壓制人民思想言論自由的根據。

我回答是:其一,相對的界線由誰定?由權力者獨定必定把不合「權意」的言論自由權利劃到不得自由裡面去;就是剝奪言論自由權利。必須由自由發言的民來界定,這樣界定會產生以下兩個禁言界限,即其二,限制言論自由的原則只有兩個個:一是所發言論可以預見會造成即時災難;一是損害他人(名譽、隱私、權利);除此之外的所有禁止言論自由的理由都是謬理,都不可接受。這不是我的理論,是言論自由的ABC,是言論的「公共財產」,人人有引用權利。

權力不能用理由、道德懲罰發表任何言論的人,只能依照法律並按法定程式判定才能懲治人。但是,這個法律必須是以人權為依歸、以普世價值為標準的法律;就是說必須以法治管理言論市場;不能依照極權專制獨裁的法律,特別是不能拿共產黨的反人民反民主反普世價值的法律懲治人;就是說不可以拿法治來管理言論市場。

責任編輯:方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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