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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試養未滿3歲童 可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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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1日報導】(中央社台北21日電)勞工保險局表示,依法收養兒童且參加就保年資滿一年者,在子女滿3歲前,可在試養期間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法院在認可兒童被收養前,收養人可與兒童共同生活一定時間,供法院決定參考,這段生活期間被稱為「試養期間」。

勞工保險局指出,就業保險法近日已修正施行:依法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者,如果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且育嬰留職停薪當時參加就保年資已滿一年,子女未滿3歲前的試養期間就可申請。

勞保局補充,在試養期間已領取津貼,事後經評估不適任或法院不認可應退還津貼,但如果不核准收養事由是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則無須返還。

勞保局說,目前在台合法收出養媒合機構有9家:一粒麥子社福慈善事業基金會,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忠義社會福利基金會,勵馨社福基金會,天主教善牧社福基金會,台北市基督徒救世會社福基金會,高雄市私立小天使家園,天主教福利會,宜蘭縣神愛兒童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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