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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渔业新法严厉 台驻菲处吁渔民莫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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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9日报导】(中央社马尼拉特19日专电)为让国内渔民更了解菲律宾渔业法令,中华民国驻菲代表处整理菲律宾渔业法相关规定,专电送呈外交部转送相关单位,盼广为周知,避免渔业纠纷不断发生。

5月上旬,台湾渔船“昇丰12号”在菲国领海内被扣,罚锾5万美元后获释。船长洪添丁表示不清楚菲国渔业相关法令,但中华民国驻菲代表处早已通报国内相关单位。

欧洲联盟去年指责菲国保护渔业资源不力,并发出“黄牌警告”,为免受到制裁,菲律宾去年10月修改1998年版渔业法,大幅提高相关处分,新规于今年2月通过、3月正式施行。

根据新法,外国渔船在菲国水域内有以下行为,均构成盗渔的推定证据:航行时渔具已布放或未收妥、以不规则路线航行、未事先通报菲国主管机关、航行时不符合无害通过规则及行进在传统航线以外或认定渔场内,以及航行时未悬挂国籍旗帜。

此外,没有适当理由认定是因不可抗力、灾难或对任何受难人船提供救援的情况下停航或锚泊、在海洋保护区内或邻近水域停航或锚泊、被执法人员查获新鲜渔获、珊瑚或软体生物,也都推定为盗渔。

一旦被“推定”为盗渔,是指渔民需提出反证,证明自己无辜,否则将被处分,而提出可被采信的反证,并不容易。

根据新法,盗渔若采行政处分方式解决,须处60万美元至100万美元罚锾,若进入司法程序被判有罪,初犯处以120万美元罚金,并没收其渔获、渔具及渔船。

如果是在菲国领海内被捕,加处6个月1天至2年2个月在监徒刑,再犯者处3年在监徒刑及240万美元罚金。

违法者在未缴付所判罚款及服毕刑期前不得获释遣返。

中华民国驻菲代表处呼吁渔民应遵守菲国法令,勿以所谓“无害通过”及“台菲经济海域重叠进入菲国领海”,以致受到重罚,甚至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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