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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故宮條款三讀 合作社盈餘禁分社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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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05月19日訊】(大紀元記者吳旻洲台灣台北報導)過去國立故宮消費合作社曾將銷售文物複製品與餐飲服務逾億元的盈餘分配給消費合作社員工,引發自肥爭議。立法院院會19日三讀通過被稱為「故宮條款」的《合作社法》修正案,規定合作社經營的業務以社員為主,提供給非社員使用的收益應提列為公積金及公益金,不得分配給社員,違者最重可處5萬元罰鍰,若處罰3次仍未改善,主管機關可命令該合作社解散。

《合作社法》修正案19日通過,明定合作社經營的業務以提供社員使用為限,若政府、公益團體委託代辦及為合作社發展需要,得提供非社員使用,但非社員使用不得超過營業額50%、提供非社員使用的業務也不得超過營業額的30%。◇

責任編輯:韻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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