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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漁業法 防非法捕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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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3日報導】(中央社台北3日電)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漁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因應國際漁業規範,將防範非法捕撈及相關罰則入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報告表示,根據聯合國糧農組織(FAO)報告,近年全世界海洋漁獲3成來自非法捕魚,產值約新台幣138億美元,嚴重威脅水產資源的永續利用及生物多樣性。國際間積極推動預防、制止和消除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IUU)漁捕活動。

農委會指出,台灣名列全球前20名漁業國家,無論船隊規模及捕獲量均相當龐大。目前與台灣漁業條件相近的韓國及菲律賓均完成修法,為因應國際漁業規範,提升台灣海洋漁業管理強度,加重違規處分,因此提案修法。

初審通過條文增訂,漁船赴公海或台灣與國際漁業組織締結條約或協定規範海域作業,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國際漁業組織所定的管理措施。

初審通過條文明訂,作業漁船不得在公海或台灣與國際漁業組織締約或協定規範海域,從事流網作業;不得在國際漁業組織所定的禁漁期或禁漁區作業;不得提供漁獲證明書供他船使用,或本船漁獲物持他船所領漁獲證明書銷售。

初審通過條文也增訂罰則,違規處以撤照、收照或罰鍰,並得沒入漁船、漁具或漁獲物。

初審通過條文另增訂,台灣國民受僱於非台灣籍漁船期間,不得違反國際漁業組織所定的管理措施,違反者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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