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關於王宇不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意見書

要求天津市河西區公安分局變更強制措施並依法安排律師會見的法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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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08月16日訊】關於王宇不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及要求天津市河西區公安分局變更強制措施並依法安排律師會見的法律意見書

天津市河西區公安分局:

我們是湖南湘和律師事務所文東海律師和北京敦信律師事務所李昱函律師,我們作為王宇的辯護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特向貴局提出如下法律意見:

鑒於貴局不批准我們會見王宇,我們無法從當事人口中得知被指控犯罪事實,也無從核實該被指控犯罪事實的真偽。

鑒於貴局拒絕向我們介紹王宇所涉犯罪的有關基本情況,我們無法展開有針對性的調查取證工作。

鑒於王宇是於2015年7月9日深夜被貴局非法從北京的家中帶走,此後貴局也未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及時通知家屬,直至今日,已經被非法關押一個月整,貴局打破常規的辦案方式嚴重踐踏了法律規定和國人的法治信仰,我們無法想像貴局會在此後依法辦案,我們更無法保證貴局不會對王宇採取刑訊逼供等方式套取口供。

既然作為辯護律師瞭解案件情況的兩個最重要的手段被貴局以表面合法的方式剝奪,我們便只能夠依據以下信息來源開展本案辯護工作。

1. 貴局以洩露偵查秘密的方式透露給央視、新華網等媒體有關本案情況而形成的媒體報導;

2. 王宇的同事、朋友、當事人提供的情況介紹;

3. 網絡上有關王宇所辦理案件的信息。

我們無法保證上述信息百分之百的真實性,但我們作為執業多年的刑辯律師,我們相信自己有足夠的判斷力,一些基本事實我們認為是真實的。我們也無法把我們通過上述方式所瞭解到的案件信息強加給貴局,但人在做,天在看,時間會讓真相大白於天下。

我們認為,根據我們瞭解到的情況,王宇是不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理由如下:

首先,從央視、新華網等媒體報導的情況,王宇不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王宇僅僅只是在代理案件過程中有些過激的言論,按照2015年7月18日新華網的報導:「2015年4月,瀋陽市沈河區一法庭內,王宇走出辯護席、帶頭叫罵,指著法警的鼻子大罵其是流氓、禽獸,將莊嚴的法庭變成了罵人、撒潑之地,使得庭審無法進行下去」。且不論該網和央視的報導是否客觀公正,僅就該報導而言,王宇的行為僅僅只是局限於法庭內罵人,頂多也只能算是「擾亂法庭秩序」,如果確有合情合理的原因,連擾亂法庭秩序也算不上,更和高大上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有本質的區別。而據網絡上的知情人透露,央視對王宇的視頻報導是不全面,是掐頭去尾的抹黑,真實情況應該是該法院的法警當庭對王宇當事人實施虐待、侮辱行為,王宇制止不了,才情不自禁地表現出憤怒的抗議行為。我們作為王宇的辯護律師,不管我們如何豐富我們的想像力,我們仍無法將王宇的上述行為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聯繫到一起。

其次,據同為北京律師的陳建剛介紹,王宇是中國最傑出的人權律師,代理了大量的敏感案件,比如喬留石因「打倒貪官」被拘留案、北京公交一卡通巨額押金案、「開房找我」葉海燕案、江西性侵小學女生案、安徽張林、張安妮案、大連「安鍋案」、曹縣教案、平陽教案、新公民案、范木根案、伊力哈木案、北京曹順利案、建三江案、雞西案、姚寶華案、尹旭安故意洩露國家秘密案、屠夫吳淦案……上述案件無一不被公權力嚴密監控,而辯護律師都成了公權力忌恨、打壓、迫害的對象,這些案件都有一個特點,王宇總是和受侮辱、受侵害的人站在一起,總是和追求公平、正義、民主、法治、人權、自由的人們站在一起。不管上述案件如何敏感,王宇作為辯護律師,她的一切行為均是在法律的允許範圍之內,是依法履行自己辯護權的行為,如果律師的正常辯護行為也可以作為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事實加以指控,則可能置所有的刑事辯護律師於犯罪的境地,因為律師的制度設計就是抗衡公權的違法行為,對公權進行監督、批評、甚至是指責,是辯護律師的天然使命。

第三,據王宇的很多當事人介紹,王宇是一位堅韌,急公好義,不知疲憊,不計名利,富有同情心,同情弱者的人權律師,她為人和善,也許是工作太多的緣故,她很少參與對一些公共事件的討論,她根本沒有更多時間去發表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言論,即使是在微信群等一些相對私密的場所,也很少見她發言。

最後,我們覺得有必要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5條第二款關於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法條在這裡展示:以造謠、誹謗方式或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們相信,我們不需要對該法條作任何的技術分析和解釋,只要能夠看懂中文的人都無法把前述王宇的行為和該罪聯繫起來。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王宇不可能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我們於2015年8月5日到貴局瞭解有關情況時,貴局也是以王宇涉嫌尋釁滋事罪名相告,但僅僅在短短兩天時間內,王宇所涉罪名便變更成了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我們只能夠理解成貴局故意給王宇安此罪名以堂而皇之地阻止我們依法會見王宇。

鑒於以上事實,我們特提出以上法律意見,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6條和第37條之規定,我們特向貴局提出如下要求:

1. 立即變更對王宇指定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或在無犯罪事實的情況下立即釋放王宇。

2. 及時安排律師會見並向律師通報有關案件情況。

辯護人:
湖南湘和律師事務所
律師:文東海
北京敦信律師事務所
律師:李昱函
201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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