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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還錢 是人情還是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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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09月10日訊】(大紀元記者蔡溶紐約報導)有著十多年歷史的華埠喜萬年酒家因為欠租,被業主昭倫公所告至法庭,雙方8日再達庭外和解,昭倫接受「喜萬年」合共$353,300美元的本票及期票,待期票兌現後,「喜萬年」欠下的88萬多美元舊賬就此一筆勾銷。

「還(錢)是人情,不還是道理。」喜萬年酒家東主陳衛平認為,華埠餐館陷入困境的老闆「跑租」現象比較多見,甚至可以說十分嚴重,他用自己的私人財產償還公司欠債,其實並不必要,全因為他「有社會責任感」。但是昭倫公所認為,企業經營不善就開始吆喝「有限責任」,沒人會買這個帳,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公所給他一條路走,他應該珍惜,說「社會責任」純屬放大炮。

陳衛平作為擔保人,替「喜萬年」還債到底是人情還是道理(法律義務)?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雙方合唱一場「觀念卡拉OK」,法律上到底怎麼看?記者就此採訪了遊律師事務所的訴訟律師遊愛虹。

游律師說,如果夫妻雙方是租約的擔保人,他們對租約就負有無限個人責任(除非宣佈個人破產);公司債務沒有擔保,那就是說如果餐館有其他欠款(比如供貨商),就是公司的有限責任了,他們夫妻沒有個人責任(除非和其他債權人另外有合同擔保條款)。

企業所有者成立一個公司(Corporation)或有限責任公司(LLC)的一個關鍵原因是當公司無力支付其債權人時候,公司股東不會因為商業債務承擔個人責任。

游律師又說,美國公司法鼓勵商業,保護誠實的生意人不會因為商業失敗而無限承擔個人責任。但是美國法律不保護不誠信的生意人,當有限責任公司成為個人轉移財產和欺詐的工具時候,法院會揭下公司的偽裝面紗(pierce the corporate veil),追究不誠實企業所有者對公司債權人的無限責任。她說,美國法院對下面這些公司行為追究公司所有者的個人無限責任:

(1)公司和它的擁有者之間沒有真正分離。比如,如果業主從商業帳戶支付個人帳單或忽略正常公司程序;

(2)公司行為非法或欺詐。比如業主財務造假,用借來的錢分紅利,有意造成公司資不抵債。

(3)公司資本不足(undercapitalized)。如果公司從來沒有足夠的資金來運作,公司的運營是不合法的。

游律師提醒,在商業地產中,和公司簽約的同時,房東一般都會要求個人保證租約(Good Guy Guaranties)。一旦公司解體,房東能追究保證人個人責任,償付租金損失。在她見過的商業租約中100%都有個人保證條款。

「保護房東利益,最重要是找到好的房客。要找到好的房客,房東要特別考察簽約公司的經營歷史和擔保個人的信用歷史。注意要考察的是在美國的經營歷史和信用歷史,不要相信申請人鼓吹的海外富有和成功。一旦出現問題,由於美國法院受其司法管轄權的限制,法院的判決對房客的海外資產執行相對比較困難,但也不是完全沒有辦法。」

所以對於缺乏美國的經營歷史和信用歷史的個人和公司,游律師建議,房東要注意提高抵押金,租約合同一定要撰寫的詳細周密,保證一旦出現房客違約,房東能立即沒收抵押金併發起驅逐房客的法院行動。

最後要注意的是,美國破產法律保護個人的無限責任,一旦個人破產,大部份無擔保債務(unsecured debts)會被法院取消(有很多例外,比如教育貸款、人身傷害等),但是同商業的有限責任一樣,破產法院不保護個人非法或欺詐性轉移財產。聯邦破產法和州法下的欺詐性轉移財產條律(fraudulent conveyance)允許債權人追查在個人破產前非法轉移給第三方的財產。

責任編輯:漢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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