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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日投票 台勞工依法應放假行使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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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1月12日訊】(中央社台北12日電)勞動部今天說,16日第14任總統、副總統及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勞動基準法規定,具投票權且當天原經排定應上班勞工,應放假1日,照給工資。原本就不用出勤者,不另給假。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表示,放假「1日」指從午前零時到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投票權僅可在投票日行使,性質與一般國定休假日不同,投票放假日不可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勞動條件司說,雇主如果在不妨礙勞工投票前提下,徵得勞工同意當日出勤,出勤工作時間應加倍發給工資。

勞動部表示,雇主如果沒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可處新台幣2萬元到30萬元以下罰鍰,並應補給工資。勞工如果權益受損,可就近向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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