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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投票權之勞工於投票日上班 工資應加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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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1月12日訊】(大紀元記者曾漢東台灣宜蘭報導)第14任總統、副總統及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將於1月16日舉行,不過有些行業仍須上班。宜蘭縣政府勞工處表示,1月16日當天屬於勞基法規定應放假的日子,擁有投票權的勞工都應該放假一天,工資由雇主照給,若是在不妨礙勞工投票的前提之下,勞工願意上班,則應該要發放加倍的工資。

勞工處指出,依照勞基法第37條及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將總統、副總統及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指定為「具投票權」且「該日有工作義務勞工」的休假日。根據規定,原排定出勤且具有投票權的勞工可放假一日,工資照給,原本就放假的勞工則不必另外補假,所謂放假「一日」,是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

由於投票行為僅能在投票日當天行使,所以和一般國定假日性質不同,放假日不得和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若在不妨礙勞工投票之前提下,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應加倍發給出勤工作時間之工資,而且也不能妨礙勞工投票。舉例來說,若當天勞工要上班,投票僅需花2小時,當日可上班6小時,雇主要勞工投完票回公司上班,就需加給6小時的工資。

勞工處提醒,一旦勞工向勞工處檢舉,雇主要求勞工在選舉日上班卻不加倍發給工資的行為,就會依法裁罰,處新台幣2萬到30萬元不等的罰鍰,請雇主不要以身試法。

責任編輯:鄭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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