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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一休加班費 台勞動部政策急轉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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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12月16日訊】(大紀元記者徐翠玲台灣台北報導)政策急轉彎,立委蔣萬安15日詢問,《勞基法》一例一休新制明年實施後,休息日加班的第9至12小時,雇主是否要再多給本薪?勞動部原本回應不需要,但16日宣布,經「重新檢視」,休息日工作第9至第12小時,比照平常日加班要照加給本薪,再加給加班費。未來總統公告《勞基法》後,將另發解釋令。

以月薪3萬6千元勞工為例,每小時工資為150元,若是在休息日加班,前2小時每小時可領1又1/3倍的加班費為200元,第3小時起為1又2/3倍的加班費每小時250元,未滿4小時需以4小時計,也就是當天加班前4小時給900元,超過4小時、未滿8小時則要給足8小時加班費1,900元。

至於第9小時起,勞動部昨說法是只需每小時加給250元,但今天新解釋則是每小時要加給原本薪資150元和加班費250元,合計400元,當天若加班12小時等同可領到3,500元加班費(不含當日原有薪資1,200元)。

最新統計 無薪假少305人

勞動部16日公布公布最新無薪假統計,截至12月15日止,實施無薪假事業單位共24家、通報人數556人,實際實施人數556人。較上期(11月30日)28家、861人,減少305人。勞動部表示,上期事業單位中,目前已有8家停止實施無薪假,另新增4家,累計減少4家。本期多數事業單位實施人數在50人以下,以金屬機電工業人數稍多,實施期間未超過3個月,實施方式多為每月休4日以下。

責任編輯:呂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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