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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時間證據不足 華女入籍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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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6月06日訊】(大紀元記者周月諦報導)2008年隨父母由臺灣移民加拿大的李女士申請入籍時,因為提供證據不足夠,申請被駁回,她試圖上訴也一失敗告終。業內人士表示,申請者需提供很多文件,證據越充足,越能順利入籍。

加國法院文件稱,李女士於2008年11月,隨父母移民加拿大,隨後一直在加拿大讀書。2011年12月,李女士申請入籍,自稱在之前的4年裡在加拿大住了1,096天。2011年12月以後,李女士到臺灣和英國尋求工作和讀書的機會。

當時的《公民法》規定:永久居民必須在申請入籍之前的4年內在加拿大住滿3年(即1,095天)。申請者移民之前在加拿大住的每一天被算作半天,移民之後在加拿大住的每一天被算作一整天。

加拿大官員懷疑李女士在居住的時間短,於是在2013年10月約她面談。李女士告訴官員,她的親戚於2010年8月在美國舉行婚禮,她去美國參加婚禮,一共離境13天。她在2008年4月和2010年11月2次去過美國,每次都是一日游,隨後返回加拿大。

李女士還表示,2007年12月至2009年9月期間,她和父母都住在溫哥華。公民法官還是不相信她的話,因為她沒提供書面證據,比如銀行帳單、信用卡帳單、房產稅評估(property tax assessments)、汽車保險公司的帳單、手機費帳單等。

然而,公民法官並不相信她的解釋,因為她沒能提供相關證據。2015年10月,公民法官作出決定,李女士申請入籍失敗。原因是法官無法確定她在申請入籍之前的4年內在加拿大住滿3年。

李女士認為公民法官做了錯誤決定,於是到聯邦法院上訴。2016年5月底,法院法官索思特(Richard Southcott)裁決,李女士上訴失敗,因為她提供的證據不充足,無法證明她在加拿大住了3年。

*如何證明住在加拿大?

加拿大專業移民顧問協會(CAPIC)的全國祕書、註冊移民顧問何栗(Deepak Kohli)告訴《大紀元》,入籍申請者只遞交一份或兩份文件不夠,需要提供更多文件,提供的文件越充足,越能順利入籍。

移民部承認的文件包括有效的護照和旅行證件(Travel document)、過期的護照和旅行證件、租賃協議、房貸文件、工作證明(比如雇主的信)、讀書證明(比如學校成績單)、稅務局的評估報告(Notice of assessment)、信用卡帳單、銀行帳單等。

除了以上文件,移民顧問還建議入籍申請者提供醫療記錄、義工證明和手機帳單。

何栗說:「我們每次用健康卡的時候,安省衛生廳都有記錄(Personal health claim summary)。比如,某人拿健康卡去加拿大的診所看病,診所隨後會要求衛生廳的醫保計畫(OHIP)付錢。入籍申請者可要求衛生廳提供這份記錄,從而證明自己曾住在加拿大。」

何栗還說,入籍申請者還可以遞交義工證明,比如他在某年某月某日在學校做義工。校方代表往往願意證明他當過義工。哪怕他只做了一小時義工,也沒關係,這足以證明他曾住在加拿大。

責任編輯: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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